
高雄人權獎──許人權與環境一個美麗未來
還記得小時候奔跑在寬闊草地上,大口吸著清新空氣後順勢躺下,仰望著廣闊藍天的感覺嗎?人,就該在這樣的環境下活著;人,有獲得美好生活環境的自由與維持其美好的權利。環境人權(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又稱環境權。於正式文件出現的時間可追溯至1972年在瑞典發表的「斯德哥爾摩宣言」。有別於個人人權,環境人權屬於「共同人權」,於第一條主張:「人類具有在足以生存、保持尊嚴及福祉的環境中,享受自由、平安及充足之生活水準的基本權利;並負有為現在及將來之世代,保護環境之嚴肅責任」。在台灣,「環境」與「人權」皆是屬於較晚近的議題。解嚴後,環境意識伴隨著社會運動逐漸蓬勃發展,民眾對於環境知情權與參與權都有了更實質的進展。去年底公布的2012年台灣十大人權新聞中,美麗灣違法環評、中科四期廢水、危險核電等多項環境議題皆列入即可看出。在人權已成為國際社會主流價值的今天,欲使其成為普世價值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