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源回收基金 走過十週年
政府用來規範業者自付垃圾清除費、用以鼓勵資源再利用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在今年邁入堂堂第十年了,正好是個適當的時機,檢視此制度的施行是否有助於垃圾減量。台灣自1988年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明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作、輸入、販賣業者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由政府訂定回收率,民間業者成立基金會、公會、協會執行回收工作,但因為形成回收商壟斷及回收率造假等問題,故於1997年再修正廢棄物清理法,列管製造及輸入業者,依核定之費率百分之百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成立「資源回收基金」。於1997年7月起,陸續成立8個基金會管理委員會,再於1998年7月將「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納入政府預算,接受國會直接監督,由環保署成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基管會」。基管會的主任委員為環保署長,委員則由政府機關代表、工商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由環保署現職人員擔任。資源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