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意義、無效用、破壞環評體制的「吳」修法,可以休矣!
吳育昇委員日前提出有關環評法第14條第1項修正草案,但這是一個無意義、無效用、破壞環評體制的修法,似宜三思而行。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所謂「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前」除了包括「自始未經環評審查」之外,依據目前行政法院立場(例如林內焚化爐判決)以及多數法界見解,尚包括「環評結論嗣後遭判決撤銷」。其邏輯很簡單,應送環評的開發案在未經環評前,無法確保對環境沒有重大影響,本即不應准其動工、運轉乃至生產,那麼縱使環評通過後因審查上之瑕疵而導致違法,進而被判決撤銷,自然亦等同無法確保對環境沒有重大影響,故倘若依舊讓後續的開發行為可繼續施作豈不形同將錯就錯!?對於此種情形若極力主張,後續的開發行為不當然無效,而只是原處分機關得斟酌是否撤銷,或甚至創造出所謂「停工不停產」,不僅是法律解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