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本全

  • 機場捷運A7案,三問吳敦義院長

    機場捷運A7案,三問吳敦義院長

    土地徵收原應是最迫不得已的手段,但卻長期被當作最好用、最恐怖的武器,不僅地方政府強制徵收人民土地,作為土地炒作以及抒解財政困境的工具,更最邪惡的是中央政府,將強制徵收用的更徹底、更淋漓盡致。以機場捷運A7案為例,區段徵收桃園縣龜山鄉樂善村,絕對是「滅村」人禍。以下三問,筆者請吳敦義院長應親向社會清楚說明,勿再責派行政工具官僚敷衍大眾。第一問,本案之必要性與公益性是否已經評估?請公開評估機制、程序、標準與分析、結果,以及所有相關會議紀錄。若未進行公益性與必要性評估,憑什麼徵收?第二問,本案尚未完成區段徵收作業即預標售私人土地,預標售是誰的決策?究竟是誰的政治決定,迫使文官體制無奈執行,且用盡專業語言為政治圓謊。第三問,本案合宜住宅已預標售,產專區則流標。預標售是對基本人權的侵犯,其法令依據為何?若無法令依據,憑什麼處分私有財產?8月24日,總統率院長及內政部長召開記者會,宣稱要履行土地正義與

  • 市價徵收不是土地正義

    市價徵收不是土地正義

    如果一個國家的領導者不懂什麼是正義,將是整個國家的大悲劇。馬總統24日召開記者會,宣布行政院已經將內政部所擬的《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審議完畢,將目前依公告現值加成徵收補償的方式,改為按照市價徵收補償,以落實土地正義原則。很顯然地,總統根本不知道土地正義是什麼,而將市價徵收當作土地正義,且宣稱這是一年來行政院的全面檢討修正,以積極回應農民心聲與改革呼聲。唉,這個政府對人民的敷衍真的離譜了。《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法,應先避免「浮濫圈地」的源頭問題,也就是讓徵收成為最迫不得已的手段,而最後極少數、不得已的徵收,才有完全補償的技術問題。簡言之,人民要的是根源性、整體性的變革,而總統卻只做末端的、擦屁股的技術性改變。更糟糕的是,還以此沾沾自喜,自以為是正義的實踐,對於這樣的政府,本人深惡痛絕。依總統的說法,浮濫圈地的殘暴本質從未改變,強制徵收亦非不得已手段,顯見政府從未深刻反省,以徵收作為土地炒作以

  • 圈地、搶水與滅農

    圈地、搶水與滅農

    二次戰後綠色革命席捲全球,強調高投入(機械、化學藥劑)、高產出以及高利潤的「農業生產論」成為農業發展政策的核心思維,政府計畫性的以農業生產成就工商盛景與都市繁華,讓台灣農鄉從社會的「糧倉」,轉為供應經濟起飛密集勞力的「人倉」,並逐步淪為都市生活的附庸與工商經濟的邊緣。1980年代,歐美國家反思農業發展,認為糧食生產並非農業唯一目標與價值,因而強調農業「後生產論」與「多功能論」的觀點,肯定農業與農地的經濟生產、環境生態與社會文化等多元價值。但台灣,農鄉緊接著成為工業與都市拓殖、建商財團炒作以及地方政府解決財政困境共同圈地的「地倉」,更恐怖的是,在水資源爭奪下,成為工業部門搶水的「水倉」。繼集集攔河堰截水專管供應六輕,中科四期也要搶奪彰化農業用水,濁水溪流域的劫難將會成為全台灣的浩劫。台灣水資源管理徹底失控、地層下陷、生態改變、有田無水,政府難辭其咎。

  • 大埔案 吳揆應說清楚的事

    大埔案 吳揆應說清楚的事

    去(2010)年6月9日凌晨苗栗縣府出動警力與怪手毀壞大埔農田,並引發農婦朱阿嬤飲藥棄世,凸顯土地徵收不僅是摧毀房屋、土地與作物,更是剷除生命依歸的「家園」。同年8月17日吳敦義院長會見大埔農戶並達成二項結論,第一是房屋、基地採原位置保留,第二為集中劃設農用土地,依徵收前農地面積專案讓售,並由苗栗縣政府協助施設農水路系統,以利耕作。行政院並依此宣稱大埔案圓滿解決。但是十一個月過後,大埔自救會24戶中仍有4戶面臨拆屋徵地。日前(7月7日)行政院會就「苗栗大埔等農地徵收爭議處理情形」進行報告後,由內政部營建署葉世文署長在記者會說明該4戶無法免拆之原因。大埔徵地案的都市計畫變更是為了配合吳院長的政策指示,但最後結果顯見其指示並未達成,吳院長應出面為自己的會面承諾說明白。首先,葉署長說彭秀春位於74-64地號之房子(張藥局)位於道路夾角,在交通上有問題,無法原地保留,而黃福記先生希望建地與農地不分

  • 不義的國度

    不義的國度

    媒體朋友以「公民覺醒四月天」形容從台南東山永揚垃圾掩埋場、苗栗後龍科技園區、國光石化到廢核大遊行等公民行動在四月發酵的神奇力量。然而,五、六月天,台灣社會不僅回歸犧牲環境的常軌,甚且變本加厲,從中央到地方,持續為瀕危的命土、世代與眾生埋下災難惡因。馬總統說:「環保救國不是說著玩的。」唉,騙人騙到自己都相信,真的是大悲劇。海岸法及溼地法不僅是馬英九總統在世界地球日的政治承諾,更是阻絕大型開發染指與破壞、維護海洋與濕地生態體系,並發揮在地明智利用、保障居民生計的社會價值宣示。但政府不僅未在立院本會期提出該二法,更在5月24日由國民黨團杯葛阻止民間版濕地法草案排入立法。同樣的,行政院長吳敦義指示內政部加速推動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法,以保障民眾權益。但政院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在立院未見蹤影,而民間版亦在5月底遭程序委員會否決納入議程。能夠保障人民財產權、尊重農民工作權、作為不得已且不浮濫的徵地工具,

  • 國土霸凌事件之國光石化案

    國土霸凌事件之國光石化案

    國土計畫是一個國家基於對國土環境資源的調查、分析與瞭解後,對國土進行定位與分類,並做為國土資源使用的指導依據。因此,各區域土地可、不可做什麼及該、不該做什麼,皆有其適合的空間配置,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1款「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之規定,正是此意。但國光石化開發案是典型的政經合流的野蠻遊戲,完整的鯨吞國土保育地區與海洋資源地區,徹徹底底讓台灣的國土計畫倒行逆施。依據國光石化可行性規劃報告暨開發計畫申請書所言,國光石化基地選址僅有二條件,其一是為節省(進口原油)運輸成本及產品輸出海外市場,故「區址以適合設港之濱海地區為考量範圍」。第二是考量建廠時程、土地取得與開發之經濟,故「濱海地區已浮現之浮覆地為唯一符合本計畫工業區設置條件之標的」。可見,國光石化案只考慮設廠之快、易與營運之效益,只有廠商需求、沒有國土供給的思考,簡言之,這不是選址,而是野蠻的「強要」。國光石化「強要」什麼樣

  • 後龍科技園區 請作伙來,守護農業、農村與農地價值

    後龍科技園區 請作伙來,守護農業、農村與農地價值

    在丘陵與海岸之間,中港溪、後龍溪帶來雪山山脈后土,沖積出苗栗平原生產帶,這裡是後龍。苗栗縣農地資源空間規劃宣稱是「自然環境最佳的農作地區之一」,在全縣18個鄉鎮當中,雜糧、蔬菜耕作面積與生產量第1名,水田面積第2名,農戶人口數與稻米生產量第3名。在後龍的灣寶社區,世代安居一群素樸、善良、樂天、拼命的人。他們說,土地的價值是「情感」,他們的俗諺說「第一是田園,第二是某子」。這個所在,農委會撥款進行土地重劃、農水路改善,肯定他們的多元的生產與生活價值。這個所在,正是國家資源生產的敏感區,也是作物生產的高適宜地區,叫做「特定農業區」。但是,這裡的父母官,說這個地方的土地不沃、產值很低,說要徵收土地數百公頃,說未來將開發為300億產值的「苗栗縣後龍科技園區」。灣寶的居民說,他們的一切都是土地給予的,他們要保護土地,反對任何形式的開發。4月14日(星期四)上午9點半,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將進入內政部區

  • 後龍科技園區 國土失控與濫用的撥亂反正

    後龍科技園區 國土失控與濫用的撥亂反正

    後龍科技園區既然是一個「不合理、不適當、沒必要」的開發案(見前文),但開發單位(縣府及其委託的顧問公司)以及經濟部工業局卻沆瀣一氣,提供許多錯誤、扭曲的資料,意圖誤導委員判斷與決策,略舉例如下:其一,錯誤計算,將當地平均產值壓低至4.5萬元。以錯誤的計算方式(擴大分母之耕種面積)將產值壓低5.7倍。如依實際耕種面積計(扣除該年休耕、輪作等非實質農作使用的面積),農作土地之真實平均產值應為26萬元,明顯高於一般水稻區年產值21萬元,更遑論灣寶地區一再被漠視的高產值有機農業全未被納入計算。其二,扭曲資訊,宣稱地主同意率75%。依據苗栗縣府歷經4個月的調查結果(截至2011年3月10日前),同意與有條件同意的地主僅107人(且有條件同意之「條件」及條件同意之人數從未說明),佔全部地主(431人)不到25%。但苗栗縣府卻將回收問卷(僅142份)中之同意與有條件同意者(107份),曲解為地主同意率7

  • 後龍科技園區 不合理、不適當且沒必要

    後龍科技園區 不合理、不適當且沒必要

    苗栗縣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自經濟部工業局96年10月25日(工地字第09600781610號)函送可行性規劃報告到內政部,徵求中央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同意開始,迄今已3年5個月。期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2010年6月4日)退回本案,並請苗栗縣政府就審查意見(限期6個月內)補充資料再提會討論。苗栗縣政府於100年1月13日再度函送本案,並已於區域計畫委員會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3月10日)經委員決議「諸多爭議苗栗縣政府無法正面回答,因此依上次會議結論,不再給苗栗縣政府補件機會,將本案直接送大會決定。」檢視苗栗縣政府對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大約有幾種回覆方式,包括避重就輕、答非所問、提供錯誤資料、置之不理等,而這也正是區域計畫委員幾度審理本案過程中,理性討論所面對的最大「困境」。苗栗縣政府根本無法(或者不願意)面對理性的提問,亦從未釐清所有問題,更對委員提出關於「合理性、必要

  • 以發展之名:區域性發展條例的危機

    以發展之名:區域性發展條例的危機

    2010年立法院通過《產業創新條例》、《農村再生條例》後,粗糙的立法模式開始從中央政策蔓延至區域發展,《東部區域發展(或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雲嘉農業特區發展條例》等草案,以及《離島建設條例》的修法,一一就位,蓄勢闖關。這些區域性發展的條例有幾個共同的邏輯(舉《東部區域發展條例草案》為例):1、 以發展、建設為名,但對於發展的情境、內涵與狀況完全闕如。當一個區域發展的立法沒有方向、沒有目標,更遑論相關策略、方案與計畫的配合與配套,這樣的發展與建設無疑是最空洞的口號。如東部區域發條例國民黨版、王廷升版及民進黨版第一條。2、 土地使用管制大鬆綁。透過限期變更以及不受土地使用法令限制之條文,開國土計畫之門,讓已長期遭受政經權力挑戰的脆弱國土徹底開門甚至失控。如東部區域發條例國民黨版第八條、王廷升版第七條。3、 地方政府擴權。將都市與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審議權限下放地方政

  • 慈濟人,請搶救慈濟

    慈濟人,請搶救慈濟

    我真的希望慈濟人可以看見本文。都市計畫中劃設保護區的目的是為保護都市生命與生活的安全,簡單的說,這些地區因為可以保護你、我,所以必須透過都市規劃程序劃設為保護區好好的保護它,如同都市計畫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四條中清楚定義:「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之分區。」保護區可以做什麼、應該做什麼,是再清楚不過的事。既然都市保護區的價值是「保護」,那麼誰會買保護區呢?有誰可以買保護區進行變更與開發呢?答案很簡單,叫做有權力的開發業者。慈濟的朋友們,您們真的相信台灣社會能夠接受以善心之名募集善眾善款,買保護區土地,然後變更並且大興土木嗎?您們真的都認為可以這樣做嗎?論初發心,買保護區,而且是買來進行變更開發,根本是一件不對的事。一件善事,選了不對的地方,是有善心的做錯事。更恐怖的是,那種堅持變更、硬要開發的高傲與蠻橫,以及以生態滯洪池做技術包裝的工程至上,完

  • 土地徵收這件事

    土地徵收這件事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是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對人民權利的最基本保障。但土地徵收條例以公共利益之名及取得興辦公益事業用地之需,賦予國家剝奪人民私有土地的公權力。土地徵收這件事,不僅違背憲法,且在台灣社會強凌弱、眾暴寡的野蠻遊戲中,每一個人民都應瞭解土地徵收之惡,並且提防自我淪為社會弱勢,因為一旦勢弱且示弱了,很可能就成為下一個土地被徵收者。土地徵收是最最最不得已的手段土地徵收是末端,其源頭是開發、建設,但不論基於工商、都市或科技發展等理由,開發與建設一定要釐清幾個問題:一、  它(開發)是不是「對的事」。工商與科技的發展應回歸產業政策,但台灣政府沒有領航的產(工)業政策,所以大企業與強勢財團的政策就是政府的唯一政策,這是典型的企業領導國家、財團治國。都市發展則應回到城市願景,釐清人口發展、城市蔓延、城鄉問題以及暖化的因應與治理。此外,更重要的是農業的趨勢、未來與政策,包括糧食問題、農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