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評審查中沒有面目的專家意見
台塑大煉鋼廠環評案,於10月1日環保署長裁示下,採「無記名表決」方式進行表決,投票結果以8票對6票通過另組小組審查提案,而非進入更嚴格的第二階段環評。之後因專家學者委員表示,投票前未清點在場人數,且投票後兩方票數都未達簽到人數一半(9票)質疑下,環保署長方裁示「擱置決議」。報載,該署綜計處長表示,儘管環評結論被裁示「擱置」並沒有前例,但須進一步蒐集資料、法規釐清投票爭議,在此之前並不代表投票結果不具法定效力。然而,本文以為決議程序是否瑕疵,重點應該是在於「無記名表決」。筆者以為,自從第3屆國民大會因於1999年9月4日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修正,而被大法官會以釋字499號解釋宣告,「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許」之後,我國政府權力運作乃至於任何涉及公益之決議,皆已能遵守以下原則,「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友人就讀之劍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