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還社會弱勢者一個公道!
本文為2011年3月10日,參與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查會」之發言重點:敝人以為苗栗後龍灣寶地區開發成為後龍科技園區一案,至少有以下三項重大缺失:1、本開發案缺乏「發展計畫」、「地方計畫」、或「縣市區域計畫」為基礎,欠缺法律所需「適當性」與「合理性」之要件本開發案範圍內絕大多數土地已依照「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由苗栗縣政府將其編定為特定農業區,並實施管制。縣府現今所提「分區變更」之開發許可,依法必須符合「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的規定,此法條第1項第1款特別明文:「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本開發案範圍內之農地已依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合法使用多年,如今縣府卻欲將其變更為工業用地,試問,其適當性與合理性何在?這可以用模糊及不確定的促進經濟成長說詞來予以取代及搪塞嗎?眾所皆知,開發許可制之運用並非是天馬行空,完全不受規範,理論與實務上,它仍須立基於相關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