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用電大戶將成台灣能源轉型的助力,還是阻力?
2019年4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其中針對用電大戶規定:「為推廣及擴大再生能源全民參與及利用,賦予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義務,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其立法的立意良善,但對於今年2月公告的用電大戶條款草案,我們深表遺憾。無論在規範的對象、規範的義務內容跟落實的辦法,都未能真正落實原先立法的目的,不但未能促使用電大戶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也不利於台灣未來的綠電市場。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在此提出以下幾點訴求,期盼主管機關在4月初即將公告施行前先具體聆聽及回應民間團體所看到的問題,並提出具體回應,否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原訂的用電大戶條款,不但無法具體有效敦促用電大戶成為台灣整體能源轉型、發展綠色經濟的助力,反而錯失了帶動國內整體帶動我國2025年再生能源佔比20%再生能源的契機。一、所謂用電大戶定義地方政府早定為800KW,中央卻大幅放寬為5000KW!首先針對規範用電大戶的定義,在地方政府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