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評爭議的司法審查是「事實審」
基於公民訴訟是公民參與的利牙,「公民訴訟」和「公民參與」必須相互配合,才能發揮功能。中科三期案也因此提供了寶貴的機會,檢討我國公民參與第一階段環評的模式和司法審查相關爭議的標準,是否能「分別調整」以便「相互配合」,以最低的社會成本發揮最大的監督與制衡功能,為我國環評史的下一個里程碑奠定基礎。從最高行政法院在中科三期案中確認的審查標準和審查脈絡,可以確定的是,我國未來環評爭議的司法審查標準和美國聯邦法院一樣,都是事實審,而非法律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將環評爭議定位為事實審的判例,是1989年的Marsh v. Oregon Natural Resources Council 案。在該案中,美國陸軍工程隊在奧勒岡州的一條河上興建三座水霸,當陸軍工程隊撰寫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後,新發表的二份研究報告顯示水霸工程對環境的負面影響,超過原來的預期,但陸軍工程隊拒絕撰寫補充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保團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