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書面意見參與政府的決策過程
阿胡斯公約不只是環保公約,也是建立負責任、透明和回應人民需求之政府的公約,原因在於阿胡斯公約保障「公民參與政府決策過程」的權利。世界上第一個保障公民參與政府決策過程之權利的法律,是制定於1946年的美國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該法保障公民參與政府制定「行政法規」過程的權利,要求政府在制定或修正法規前,必須「通知」(notice)和邀請公民在指定時間內提出「書面意見」(written comments)。1969年,美國國會制定國家環境政策法,首創環評制度,但並沒有明定實施環評的程序。1971年4月23日,國家環境政策法的主管機關—環境品質委員會,公佈「環評程序指導原則」,對公民參與的規劃原則上和美國行政程序法一樣,藉「通知」和提出「意見」或「書面意見」參與政府環評的決策過程。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和環評法都受到美國法的影響,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