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評回歸部會 520前提修法草案
為解決環評無效率、企業出走問題,環保署規畫10至15年後將一手負責環評的任務轉交回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審查,藉此簡化環評流程。5月20日前會先提出初步修法,逐步讓各部會熟悉環評操作。這次環評法大修,還包括明定開發案環評後5年內未動工要補做環差,避免通過環評後只因尚未取得主管機關開工許可,拖了20幾年沒開發,環境因素改變後卻又不須環差的爭議。另外,已經核定礦業用地的礦權展延、國家風景區旅館興建,也收回由中央環評審查。我國環評制度源自美國,但當初因人民和民意代表不信任經建部門會妥善替環境把關,擔心只以開發為重,才出現本土版本的變化,改以環保署作為環評審查主管機關。制度實施後,碰上爭議案件通過時,環保署總成為被炮轟的對象,開發單位鮮少在第一線面對民眾,產生不少問題。環保署長院李應元昨談《環評法》大修,表示最重要的是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逐步讓環評制度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減少重複的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