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呂冠輝/談減碳,但不談氣候訴訟:環境領域民主深化行不行?
環保署去年預告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其中是否應訂入公益訴訟條款成為爭論議題之一。環保團體主張若政府訂定過於消極的中、短期減碳目標(或甚至根本不訂定)而明顯違法,應納入公民訴訟條款,容許人民請求法院介入宣告行政機關違法。但面對環保團體的主張,環保署表現出消極抗拒的態度——究竟爭議何在?涉及我國行政訴訟的兩個課題:「政府行政權上的計畫、方案違法,人民是否可以請求司法審查」以及「誰能作為原告」;也涉及台灣人民想要的民主制度願意深化到哪個程度,而事實上,我國民主法制已經長久落後於先進國家。政策規劃違法,人民可以請求司法審查嗎?氣候治理架構中的重要節點,包含行動綱領、階段管制目標、國家減量計畫及部門行動計畫,因為仍在政策確定階段,我國實務上目前除了都市計畫外,均難以直接訴諸法院審查,須等待行政機關做成具體處分且處分侵害人民權利時,人民才可以向法院救濟。故如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