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岸風電3-3期選商規則應完整落實ESG 確保漁業與海洋永續
編按:經濟部能源署於上月8日提出區塊開發第三期(3-3)選商新制,取消國產化要求,改納入ESG評比,30日進一步更新草案內容,針對ESG項目,配分調整為15分,評分原則涵蓋在地產業及經濟效益、環境友善永續、企業社會責任等項目。3-3期選商機制書面意見徵集至2月6日。以下為民間團體於1月30日發布的聲明。經濟部能源署近日公布「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三期(3-3期)選商規則草案」,並啟動對外徵詢意見。在滿分100分的三大評選項目中,「專案執行能力」的「ESG規劃」佔10~15分。然經濟部目前所提之理由僅為在地生產有助於減碳,第二期審查標準的環境及社會友善事項反而未納入;如此將ESG簡化為單一的減碳考量,實為對ESG的誤用。有鑑於離岸風電的開發將實質決定長達20年以上的海域使用方式,台灣海峽空間有限,更應以追求不同用途的共存為原則。是以離岸風電開發的選商制度若未能完整而妥善納入環境、社會與治理(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