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災後重建切割法

    災後重建切割法

    果然,一樣的手法,在災後展開,只不過有了九二一的經驗,政府做起來更順手,甚至時程更快。有屋者返鄉,無屋者入住永久屋,各安其所重建完成。至於災區如何生活,如何打造願景,全在切割之後,完全遺忘。重建切割,說破不值錢,但是政府部門循此進行,苦痛災民。 一、空間切割 將重建切除原鄉災區,集中火力搞入住,永久屋外災區無視。二、時間切割 永久屋有服務時間,簽約入住樣版照顧,時間一過關門趕人。 三、責任切割 政府責任團體代行,一旦出錯二方推託。政府說,不是我作!團體說,與我何關? 四、記憶切割 災民的重量,取決於社會的記憶,當記憶不斷切割碎裂,災民可以消失,承諾變成空氣。 永久屋不是災後重建的全部,甚至在有限居住的法令後,它只是一個臨時的舞台,方便媒體聚焦,方便政府、團體演出,真正災區所在卻被遺忘,那裡還有數以萬計在殘石堆裡生活的災民。

  • 司馬庫斯櫸木事件無罪宣判的啟示

    司馬庫斯櫸木事件無罪宣判的啟示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2010年2月9日針對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做出更一審宣判,審判長引用原住民基本法精神,判決3名被告無罪,歷經4年多來的努力,司馬庫斯堅持的無罪抗辯,終於獲得司法認同。此一宣判創下台灣首例,從此在台灣的司法判決上也將具有決定性的歷史與社會意義。首先,這樣的判決應是部落族人一致的堅持與決心所獲致的結果。從一開始族人就決定以無罪抗告,嚴拒認罪協商的委屈妥協策略,認定取用風倒櫸木的集體決定合於傳統規範,拒絕被國家管理單位林務局冠上偷竊的污名。弱勢的部落族人於是結合社運團體,以政治談判與司法訴訟雙軌並進的方式,進行在地自主的抵抗行動。同時,在主流媒體低度關照的情況下,以中英文部落格的小眾媒體向國內外發聲,這些論述與行動贏得如雪片般飛來的國內外支持,更有國外信函直接寄向總統府與行政院伸冤。但不管如何,最重要的還是部落族人與聯盟屢敗屢戰的精神,在每一次的挫敗中累積能量。所以,在無數次

  • 電動車 在夯什麼?!

    電動車 在夯什麼?!

    這陣子全球的電動車產業似乎正在發燒,各大汽車廠相繼推出量產或即將量產的電動車參展,讓電動車的發展在沈寂了將近百年之後,突然間變成了非常夯的話題。台灣也不落人後,1月中旬新聞報導出現「3年補助30億 3千電動車上路」的吸睛標題,這項政策趕上了「世界潮流」,也讓很多投資人焦急得不得了,深恐已經錯失下一個「金磚」。影片/直擊 Green Jumper 電動車台大校園內落地試跑補貼電動車 台灣跟著瘋根據報導,台灣關於電動車的補助,內容主要為將由經濟部「研擬五年的電動車補助方案,第一階段將在三年內補助卅億元,發展至少三千輛電動車上路;第二階段則提供一般民眾購買電動車的補貼,包括直接補貼購車金、無息貸款和抵減所得稅三方案,提高民眾購買意願。」

  • 黎明溝的夢幻與現實

    黎明溝的夢幻與現實

    如果不是因土地重劃公司欲填平這條位於台中市區碩果僅存,蜿蜒穿過南屯市區的小溪,知道這條小溪叫做「黎明溝」的人恐怕不多。這一條年年獲環保署評選為「淨溪考核績優河川」的「溝」,從黎明路上的「朝樹橋」橋就可看到潺潺流水,再往前經過黎明國小和黎明國中,穿過辦公大樓林立的黎明新村,從干城街旁的綠地走上河堤,簡直讓人難以置信,台中市內還有如此清澈的水流,隨波蕩漾的水草,成群的游魚,還有佇立水中伺機而動的蒼鷺,小白鷺等,構成一幅豐富的自然生態-這就是我們時下所見到的「黎明溝」。「黎明溝」上游源自麻園頭溪,下游排入筏子溪,係行政院黎明中部辦公室及黎明社區等一千多戶住家重要排水系統,但97年間市府為了配合辦理黎明自辦市地重劃,業已核准廢除黎明溝,目前交由負責辦理重劃的富有公司進行規劃為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當地居民擔憂,此舉不但會破壞河川生態,未來遇雨且不無成災之虞。其實對於久居都市叢林的民眾而言,這條長約5公

  • 漂綠的產創條例 重創環境競爭力

    漂綠的產創條例 重創環境競爭力

    《世界又平、又熱、又擠》的作者湯馬斯‧傅利曼稱讚台灣的經濟成長並非仰賴自然資源,而是挖掘人民的腦力。傅利曼先生,你錯了遺憾的是,他的判斷是錯的。台灣在整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雖然沒奉上自身的礦物資源,卻大幅度的奉上了自然環境的涵容能力。而眾所皆知,台灣環境問題的根源在於產業結構扭曲。而當各方政商名流均極力抓緊時機向傅利曼輸誠,表示對低碳經濟的重視,然而卻沒有一個政商領袖認真思考一件更重要的議題:當前的產業創新條例,是否具有傅利曼所指出的開創以「生態友善的創新」為主的新商業模式的功能?若由僅由名稱上觀之,大眾可能僅以為《產業創新條例》(產創條例)是鼓勵企業強化研發能力,以促使台灣迎向知識性經濟之類的小法。然而實際上,目前的產創條例,是將民進黨時代提出的《產業基本法》、《產業創新加值條例》以及《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三者整併而成,由此可知此法是被視為承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產條例)後,台灣產

  • 環保署回應「中科三期環評遭撤銷案」

    環保署回應「中科三期環評遭撤銷案」

    回應邱花妹女士「中科三期應速停工」(2010.2.7)中國時報2月6日刊載邱花妹女士「中科三期應速停工」乙文,有關環保署未「依法行政」下令中科三期停工的說法,其實是作者對現有法令不了解的誤會。依法行政,即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本案須由開發許可單位國科會考量是否撤銷其已發之許可及下令停工,並非環保署的權責範圍。另從「依法行政」角度分析,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稱法院)的判決,其實是有無效用、無意義及破壞現行環評體制判決的疑慮。茲申述如下:

  • 依法行政? 署長暗傷總統!

    依法行政? 署長暗傷總統!

    日前中科三期環評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無效定讞之後,環保署及國科會至今仍不命令停工,對於馬英九總統一再強調的「依法行政」,簡直是最大的諷刺。中科三期開發案環評審查的行政處分,於2008年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後,環保署提出上訴,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2010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宣告確定。如再參酌最高行政法院近期幾個可說是判決居民與環境勝訴的案例,包括新店安康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環評被撤銷、新竹橫山廢棄物掩埋場發回更審,其判決意旨都直指,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案,都應進入第二階段實質審查,司法對環評制度的審查早有定見!依行政法原理,環評的違法行政處分被撤銷後,就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8條),回復到環評法第七條尚未經審查通過許可前之狀態,絕不是環保署所說可將撤銷與停工切割處理。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四條規定,環保署應該實現判決內容(非單指判決主文)之必要處置,亦即環保署應該依環評

  • 中科三期應速停工

    中科三期應速停工

    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宣判撤銷中科三期環評,這項判決不僅重申前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更肯定了地方居民與環保團體在中科三期乃至四期開發環評過程中,不斷提醒的一項重大事實:科學園區是「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案。在選址不當、水源未有著落、剝奪在地農漁民維生條件、水空汙及健康風險等問題未釐清下,急於配合「廠商開發進駐時程」而強行有條件通過的環評是不成立的。這個判例提醒主政者與行政官僚:過度偏執於國家的經濟開發任務,偏廢國家捍衛環境保護與社會正義的角色,可會「吃緊弄破碗」,不僅無助於經濟發展、讓企業陷於高風險的經營環境,更將不可避免地引發社會不滿與衝突,進而加深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間的對立。不管前朝或當局,官僚與政黨只會高唱開發、迎合資本,這種三十年前的老劇本,環保署與國科會演得得心應手,但全民看來,卻是一場角色錯亂的荒誕劇。環保署設立的目的是什麼?人民期待環保署為環境把關,對抗不當開發、替

  • 針對「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 更一審宣判無罪」之聲明

    針對「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 更一審宣判無罪」之聲明

    高等法院針對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結果2月9日出爐,法院決定不起訴三名被告,這樣的好消息,不僅僅對司馬庫斯部落長期抗爭的結果得到了勝利與正義,對於所有原住民部落自治的發展有重大的影響,相對地也彰顯了國家司法制度對於原住民族群的基本人權的重視。感謝長期以來一直關心與支持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的朋友及夥伴們!大家這4年多來大家共同抗爭、努力追求平等與自由等價值的理念,大家對於宣判結果也感到高興之外,對於未來原住民部落的自治發展與走向,相信會更有希望並秉持著信心繼續邁進。此外,馬英九政府在2009年所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當中聲明了各民族自決權利之重要性,憑此權利,各民族可自由決定其他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其經濟、社會、文化之發展。我們期待未來在台灣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中所載明「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

  • 環境公民要打破科技發展的專家情結

    環境公民要打破科技發展的專家情結

    最近網路上一篇翻譯文章〈洗澡洗再快也不夠:為何個人改變不等於政治改變?〉,引起網友眾多討論。其中談到,就算竭盡個人努力調整生活方式,試圖減少環境負擔(例如洗澡洗很快、節約家庭用水與能源、只搭大眾運輸工具、吃素等),這些個人的改變對於解救目前的環境危機卻是杯水車薪,因為最大的污染源和環境權殺手,都是那些渺小個人無法觸及的權力集團:政府、跨國企業、資本主義。文章看似悲觀、唱衰所謂的「環保意識」,但作者最終的目的,還是為了凸顯唯有公民自發組織起來,挑戰龐大複雜的結構權力,才有可能造成深刻的改革。讀過這篇文章,倒是讓我延伸出其他的思考。許多主流意見在評論重大開發案爭議時,似乎都會將事件簡化成經濟發展對抗環境保護的兩個對立極端,忘記了這當中牽涉到的是實實在在「人」的日常生活。而既然是生活方式,就應該有不同的選擇。然而,衝突的來源往往是因為某項技術發展的獨斷(例如將大部分資源投入高科技產業和高污染的石

  • 小林村致災報告:只是雨量闖的禍?

    小林村致災報告:只是雨量闖的禍?

    小林村致災報告出爐,將原因歸咎雨量過大,土石飽含水分而崩落。在這份報告中,排除水利署越域引水工程的責任,也連帶排除林務局造林政策的責任,讓可能致災的政府單位脫罪於加害者的身份。換句話說,在法律責任上,政府無過失,小林村從受害者變成受難者,再也無法以不當工程造成危害,要求國家賠償,只能成為因為天災受害,接受政府的協助。不過報告中,撇清政府致災的種種可能,唯一沒撇清的,就是村民坡地超限濫種破壞山林的說法,讓整件事有著伏筆。對於這份公式一堆,學說一堆的專業報告,不是地質專業者,還真的不知如何辯駁。但是,對於這份致災報告,心裡總是有些疑惑。第一雨量過大導致山崩,會是甚麼的樣貌?雨量過大導致山體崩落,在學理上坡度以20-30度為最多,其次是30-40度坡度其次,這樣因為土壤飽含水量的山體崩落,崩落的切面總是相當平滑,二張分別是2004年土場崩山與2008年豐丘崩山的照片,致災原因都確認是土壤飽含水分

  • 那瑪夏 回家

    那瑪夏 回家

    災難從沒發生過!當人生一陣慌亂,從山上躲到山下,再拎著垃圾袋裝的家當,回到沒被毀壞的家園。一趟五個月的山下旅程,回了家,仿如一切沒有發生過。災區,在政府定義、切割、劃分、拖到淡忘,其實那還有災區可言。災區,只會出現在官員想演悲憫秀時,災民群體權充配合演出的時刻。媒體走了!災民消失。從一開始,就不信有重建這回事,「合於規定的無家者,搬進永久屋,額滿為止。」,災後重建的一語真意。對於災害,政府只停留在災戶的救助,以戶為單位,給了房子,就該閉嘴!一直覺得,部落的生存問題,不是因為災難才出現,部落一直有問題,災難只是惡化原有的生存問題。所謂重建,不該只是應對災後的房舍倒塌,居住分配的基本生存權問題。更重要是對於部落,對於山林,甚至對於悲苦者的國民人權,有著什麼全面性的思考。切割!所有事物,依照府、院、部、處、課的公務體系劃分切割,各司其職的依法行政,於是部落在這些行政分類上,切割的無比碎裂,每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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