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正正:自己的攤子自己收 請民進黨政府修正違憲鴨霸礦業法
日前行政院會通過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僅僅以第6條及第72條之一的修增訂原住民族採礦的除罪化,就號稱落實了原住民族基本法。我們必需提醒政府,這是過於廉價的消費族群與礦業議題,並沒有彌補民進黨過去的歷史錯誤。現行礦業法向採礦業者傾斜的兩大霸王條款,正是2003年民進黨政府所提的政院版在立法院通過的。只要給錢 就能在任何人的土地開礦當年,政院版礦業法第31條修正條文,將「礦權展限」變成「原則許可,例外否准」,而且如果政府機關劃設保護區等理由造成展限不予核准,劃設機關必須以全民的納稅錢補償礦業權者。此一修正,造成礦務局一旦核定了礦權,就架空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駁的權責(例如國土保育、水資源管理),除非礦業權人自主放棄,否則礦權可以無限展延。另外,礦業法最惡名昭彰的第47條:業者一旦取得礦業用地核定,就算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只要提存一筆錢在法院作為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就可以「先行使用其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