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釐清京都議定書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制度之概念
針對近來媒體報導「苗縣擬販售排碳權,以闢財源」之新聞(註一),似對京都機制有頗多誤解之處,謹以此文澄清之。苗栗縣政府似乎建立在此假設基礎上:「台灣溫室氣體減量法之『國家分配計畫』,將採取以『台灣各縣市平均分配』排放權之模式,從而認為苗栗縣產業,可將其未用盡之排放權額度出售供其他縣市使用。」惟此種假設有下列幾項課題有待探究。 第一、 在排放權交易制度下,依據當前唯一有執行國家分配計畫經驗之歐盟國家經驗,在「歐盟排放權交易指令」中,明訂十項分配標準;而實際執行成果,在考量政治現實及經濟衝擊下,係以「既有產業污染程度」為主要的分配依據。基此,重工業不多的苗栗,自難取得高額的排放權配額可供出售。 第二、 前揭歐盟標準中,均未採取「行政區域平均分配」之模式。未來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法,是否會採取當前世界上不存在之「形式行政區域平均分配」模式,也不無疑問。故未來以「高污染產業」作為分配原則,亦將使其他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