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階段環評的公民參與機會
我國環保團體和當地居民參與第一階段環評時的困境,在於欠缺「具實質意義的公民參與機會」,被迫想盡辦法掌握每一個法定發言的機會,希望能藉以影響開發單位或環評審查委員會(環評會)的結論,但卻飽受限時3分鐘之苦,只好以陳情或抗爭的手段製造發言的機會,而且即便有發言的機會,發言的意見也未必受到開發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環評會的重視。然而最關鍵的是,當發言未受到重視,政府強行作出無重大影響之虞的結論,拒絕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時,環保團體或當地居民能否根據未獲重視的意見提起訴訟,透過司法救濟維護環境正義。根據我國環評主管機關──環保署制定的「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0-1條,我國在實施第一階段環評時,開發單位在環境影響說明書完成前,應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環保團體舉行會議,將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內。還要視需要再舉行公聽會、協調會、討論會、公開展覽計畫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參與表達意見。根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