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秉亨/從十年的國土守護軌跡看國土計畫法修法
行政院版國土計畫一出來,引起各界反彈,最關鍵的一條就是第15條增訂「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得不受各級國土計畫限制變更土地使用。簡單的說,就是如果經過各界討論,這個地區是保護區或是地質敏感區,理論上重大建設應該要避開這些區域,但是如果按照行政院版的修法版本,只要冠上一個重大建設,就可以不用管。其實第15條已經有例外的原則了:其實如果大家去看國土計畫法第十五條,裡面已經有規定幾種特別必要的開發計畫可以不受限制: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如果是真的緊急、攸關民生的開發案,已經有法源基礎可以協助。我們可以看過去的「重大建設」,其實有很多是浮濫開發,比如說要700公頃、卻畫設4000公頃的桃園航空城等,用重大建設名義,破壞國土計畫框架,其實是相當惡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