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悠活渡假村的政治算計
墾丁悠活渡假村長達14年的違法經營,意外經媒體揭露後,令社會各界最瞠目結舌的,一是既大又有名的旅館,竟然是違法,而政府竟然可以如此長期縱容。二是媒體踢爆後,未見相關主管機關深刻反省檢討如何杜絕一再發生規避環評先上車後補票的弊案,反只見到這些機關相互推諉指責,充滿政治算計。其中,最重要的是其環評究竟應由環保署或地方政府審查的漏洞,該如何填補?《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是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中央或地方的層級,決定開發案的環評是由環保署或地方政府負責審查。次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1條及第24條規定,經營觀光旅館,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即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經營一般旅館應向地方主管機關即縣市政府申請登記。至於觀光旅館與一般旅館的區別,其名詞定義規定在《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7、8項,區別在於觀光旅館可以經營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而一般旅館除非是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營利項目,否則僅能經營住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