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評細則草案修正 100公頃石化園區直接進二階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8日下午進入第五次公聽會。環署推出附表,具體列出應直接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開發行為,若日後確認通過,開發案進入二階環評除了目前的審查、自願,將再增表列一途。「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係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1條訂定的子法,為開發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執行環評法之依據。繼2005年後,召開此第七次修正,56條條文中,共修改了25項。主要聚焦在釐清中央、地方權責,加強公眾參與及資訊公開。此施行細則的第21條為環署推出的新條文,內容為「開發單位於委員會作成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前,以書面提出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轉送主管機關提送委員會審查認定。前條第一款及前項開發單位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免依第12條召開會議。」環署綜計處解釋,開發單位在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階段,產生爭議時,得以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