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評細則草案修正 開發「備查」項目將表列
17日環署進行環評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的第六次公聽會,此次討論焦點為第40條「附表四」的修正對照,此表正面列出開發行為中,哪些項目可適用「申請備查」,而不須依第44條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到場關心的環團擔憂,正面表列反而造成漏洞可鑽,對此提出質疑與意見。草案中的第40條原為第37條,除了條次改變外,也增加了附表提出適用情形及認定原則,若符合附表條件、其他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或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者,便僅需備查,不需重做環評或提環差審查;其他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無顯著影響者,則應提出變更內容對照表。雖然環團們期待減少可備查項目,盡量由環評委員會審查,多經過討論才對環境有利。但環署綜計處認為,如此將加重環評委員的工作量,也可能反而讓許多改善的腳步變慢,他們認為環團應該要信任環署與各地環保局公務員,有能力判斷送件的案子需不需要備查,或是要求環評委員會進行審核。草案中列表四暫訂有17點,環團對於「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