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焚化爐調度辦法重公告 不做好減量、回收的縣市恐不享環署調度
環保署3日接連發佈了兩個廢棄物管理的子法,一為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的第二次公告,另一則是「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其中受矚目的焚化廠調度辦法,順利的話,在公聽程序完成後,將在11月底正式發佈。《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統一調度辦法》曾在7月曾經第一次公告,不過由於焚化爐底渣的去處問題,在第一場由縣市環保局參與的公聽會中,就遭到縣市大力反彈,因此環署便收回重擬,上月中署長李應元在立院爭取預算解凍時,承諾將在10月底再次交出草案。此次重新公告的草案,環署將法規名稱改為《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開宗明義就是限縮調度範圍,原本包括掩埋場、焚化廠等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修為只針對焚化廠。而關於焚化爐底渣的部分,原先環署打算訂出代燒垃圾的兩縣市之間的回運比率,但也成為反彈最大的部分,如同先前李應元所預告的,將取消由中央出面訂定,而改由申請調度機關及被調度機關自行協商。過去高雄市府以處理垃圾與運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