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原住民族狩獵除罪化的同時,該做的事做了嗎?
野生動物狩獵管理需要充實的科學研究基礎。圖為水鹿。圖片來源:南投林管處近日立法院一讀修改野生動物保育法(野保法)第21-1條文,修改條文為「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之必要,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此次的野保法修法大幅度的擴張原住民族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法源依據,不僅「非營利自用」之定義若模糊不清,更可能造成日後管理上的更多爭議,而「備查」制度的實施如果不確實,也表示狩獵量將無法監測。保育一詞包含了保護與永續利用的意涵,然而過去野保法之執行多把焦點放在保護層面,而忽略了永續利用之管理能力建構。如今在如此匆促修法下,恐因為沒有適當配套管理措施下,衝擊野生動物族群之存續和整體生態環之健全性,如此也將危及與此共生共榮之部落文化。雖然原住民族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