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再惡法已過 唯盼政府自制、民代盡責
立法院趕在臨時會最後一天三讀通過《農村再生條例》,惡法已成事實。面對這樣無可逃避的事實,唯一能夠亡羊補牢的,只剩下期待地方政府懂得自制、地方民代盡責監督,由依法行政者去修補制定法律者所造成的缺失。然而空洞的期待勢必是會落空的,民眾必須參與政治、表達意見,才能夠確保地方政府與民代循其本分。年底選舉中選出不濫用惡法的市長以及可使惡法不被濫用的市議員,就是保住台灣農業未來的第一步。《農村再生條例》中最為人詬病的土地活化專章條文,被化整為零打散進入各章,給予縣市政府權力進行「圈地滅農」的舉措,不但能將農地變更為建地,還能直接拆除修整被認定為「窳陋地區」的土地與建物。條文隱晦模糊之處甚多,給予縣市政府很大的裁量空間,要縣市政府能把持得住,首長得像柳下惠那樣坐懷不亂,民代更得隨時提醒、耳提面命。除了土地活化相關條文,高達1500億的農村再生基金也是關鍵。如何運用這筆龐大的資金,不至於只是虛耗在環境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