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容積移轉」落實城鄉永續發展
內政部營建署在4月23日、24日將召開「全國都計建管會議」,開宗明義指出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必須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國際環保的嚴肅課題。在眾多可能作法中,都市計畫界行之多年的「容積移轉」制度如果妥適運用,不失為一個可行的手段「容積移轉」是用來解決古蹟、歷史建築及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的變通作法。此作法源自於英國的「發展權移轉」(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 TDR),其觀念在於人民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發展權歸屬國家,任何開發行為需經政府核准且需繳交建設捐,其目的是消除因都市計畫所產生的暴利(例如農業區變成商業區),進而彌補可能產生的暴損(例如住宅區變成道路用地)。發展權移轉制度將土地所有權視為一束由個別權利所組成的財產權,發展權亦為一束權利中的一項,出售發展權可以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發展受限的成本,而想要在其土地上以特許發展強度建築的地主,可經由公開市場交易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