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麗灣大違建 國賠下的行政責任
2012年1月19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台東縣政府針對美麗灣撤銷環評的抗告,在2月2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又針對另一項公民團體提停止開發(詹律師指正為停止開發的公民訴訟)的行政訴訟,判決撤銷,終止一切開發與營運、使用行為。至今美麗灣成為一個「環評失效」、「開發失效」的開發案,無異一個「無法」的建築物,但是諷刺的是建築已經接近完工,聳立沙灘之上。面對接連撤銷環評、停止開發的判決,台東縣府依舊抱持拖字訣,早期以法律未定讞前,默許業者持續興建,現今又藉口尋救濟方式,對於違建不願依法拆除,想要以拖待變。連番敗訴,開發業者宣稱提出10億國賠,但是國賠豈是要錢就有,其中涉及行政與刑事責任,也在啟動國賠時,必須一併追究。美麗灣一案,國賠成立的要件,必須是公務人員失職,不法侵害人民權利,造成損害。國賠法第二條明訂:「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