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拿掉「暫行」改「推動」 原民自治條例草案出委員會
立院本會期將進入尾聲,25日《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也出了內政委員會,為了更明確表達此法案的目的是為了推動之後終極的原住民族自治法,委員會將條例名稱以「推動」取代「暫行」二字,此案將在協商進入院會審查。雖然《原住民族基本法》與《憲法增修條文》皆提出政府應協助原民自治, 但2010年原民會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時卻並不順利,因此轉為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其中條文從原本的83條減至28條。原民會提出「階段落實」的概念,提出開放部分政府權限讓民族政府試辦,原民會主委林江義表示,此條例的意義為階段性的整合與提供操作試辦的機會,因此當中寫明落日條款,強調此條例只有5年壽命。也因此立委陳其邁、高金素梅、鄭添財等分別提出用「推動」二字替代「暫行」的類似意見, 以求名稱能更強調此法的目的與任務所在。此條例中規劃,由行政院設原住民族自治政府;原住民族自治政府下則由各族或聯合族區組自治政府。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