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下採礦只審坑口 環團批《礦業法》該大修了
環保署22日進行第308次環評大會,其中一案為打算從露天開採轉做地下開採的利英大理石礦案,由於兩種開採方式完全不同,先前遭專案小組建議重作環評。當業者在大會據《礦業法》力爭前,環團則指出此案揭露了依照目前的法令,只要審「坑口」,地下或坑道開採的範圍居然無須核定礦業用地。在《礦業法》中,更有霸王條款的存在,架空了其他主管機關權責,也違憲侵害人民財產權等問題,應該在這個會期就展開修法。位在花蓮縣秀林鄉的利英工礦,是大理石礦場,由於礦業用地核定範圍的礦源採罄,而改採「室柱法」轉為地下開採。雖然在2012年獲經濟部核定,並在2014年底至2015年6月間便已進行地下開採,但卻無向環署送件更動環評相關書件,遭環署督察總隊以違反環評承諾開罰。但經濟部直到2015年7月才以「變更內容對照表」向環署送件,並在遭環署駁回後,再改以環差案送審,並在今年1月,又遭環評專案小組要求重作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