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段徵收存廢? 政府不應拿人民土地發財
大埔事件後,區段徵收涉及侵害人民財產的爭議浮上台面,台灣農村陣線呼籲廢除區段徵收。1月16日立委李應元在立法院舉行「區段徵收存廢之檢討」公聽會,3位學者一致主張,區段徵收游走在違憲邊緣,應立即廢除。但內政部次長林慈玲強調,透過區段徵收可取得公共用地,還是有存在必要。徐世榮:區段徵收也應受徵收要件拘束政治地政系教授徐世榮表示,1986修訂《平均地權條例》,將區段徵收放在土地開發類別,屬於「合建」,由於徵收後低地價變成高地價,因此要求土地所有權人捐地,政府一般的說法是地主可領回40%的地,但實際上只能領回30%或20%。問題是,區段徵收也是土地徵收的一種,仍然必須受徵收要件的拘束,也就是要符合公益性、必要性、不得已的手段、完全補償。而就算將區段徵收當成土地開發,政府應徵求土地所有人同意。但現在的做法是強迫參加。另一方面政府對待財團又不一樣,例如老舊工業區又另外訂審議規範,例如亞東醫院本來是遠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