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論壇

  • 漂綠的產創條例 重創環境競爭力

    漂綠的產創條例 重創環境競爭力

    《世界又平、又熱、又擠》的作者湯馬斯‧傅利曼稱讚台灣的經濟成長並非仰賴自然資源,而是挖掘人民的腦力。傅利曼先生,你錯了遺憾的是,他的判斷是錯的。台灣在整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雖然沒奉上自身的礦物資源,卻大幅度的奉上了自然環境的涵容能力。而眾所皆知,台灣環境問題的根源在於產業結構扭曲。而當各方政商名流均極力抓緊時機向傅利曼輸誠,表示對低碳經濟的重視,然而卻沒有一個政商領袖認真思考一件更重要的議題:當前的產業創新條例,是否具有傅利曼所指出的開創以「生態友善的創新」為主的新商業模式的功能?若由僅由名稱上觀之,大眾可能僅以為《產業創新條例》(產創條例)是鼓勵企業強化研發能力,以促使台灣迎向知識性經濟之類的小法。然而實際上,目前的產創條例,是將民進黨時代提出的《產業基本法》、《產業創新加值條例》以及《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三者整併而成,由此可知此法是被視為承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產條例)後,台灣產

  • 環保署回應「中科三期環評遭撤銷案」

    環保署回應「中科三期環評遭撤銷案」

    回應邱花妹女士「中科三期應速停工」(2010.2.7)中國時報2月6日刊載邱花妹女士「中科三期應速停工」乙文,有關環保署未「依法行政」下令中科三期停工的說法,其實是作者對現有法令不了解的誤會。依法行政,即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本案須由開發許可單位國科會考量是否撤銷其已發之許可及下令停工,並非環保署的權責範圍。另從「依法行政」角度分析,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稱法院)的判決,其實是有無效用、無意義及破壞現行環評體制判決的疑慮。茲申述如下:

  • 依法行政? 署長暗傷總統!

    依法行政? 署長暗傷總統!

    日前中科三期環評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無效定讞之後,環保署及國科會至今仍不命令停工,對於馬英九總統一再強調的「依法行政」,簡直是最大的諷刺。中科三期開發案環評審查的行政處分,於2008年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後,環保署提出上訴,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2010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宣告確定。如再參酌最高行政法院近期幾個可說是判決居民與環境勝訴的案例,包括新店安康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環評被撤銷、新竹橫山廢棄物掩埋場發回更審,其判決意旨都直指,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案,都應進入第二階段實質審查,司法對環評制度的審查早有定見!依行政法原理,環評的違法行政處分被撤銷後,就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8條),回復到環評法第七條尚未經審查通過許可前之狀態,絕不是環保署所說可將撤銷與停工切割處理。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四條規定,環保署應該實現判決內容(非單指判決主文)之必要處置,亦即環保署應該依環評

  • 中科三期應速停工

    中科三期應速停工

    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宣判撤銷中科三期環評,這項判決不僅重申前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更肯定了地方居民與環保團體在中科三期乃至四期開發環評過程中,不斷提醒的一項重大事實:科學園區是「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案。在選址不當、水源未有著落、剝奪在地農漁民維生條件、水空汙及健康風險等問題未釐清下,急於配合「廠商開發進駐時程」而強行有條件通過的環評是不成立的。這個判例提醒主政者與行政官僚:過度偏執於國家的經濟開發任務,偏廢國家捍衛環境保護與社會正義的角色,可會「吃緊弄破碗」,不僅無助於經濟發展、讓企業陷於高風險的經營環境,更將不可避免地引發社會不滿與衝突,進而加深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間的對立。不管前朝或當局,官僚與政黨只會高唱開發、迎合資本,這種三十年前的老劇本,環保署與國科會演得得心應手,但全民看來,卻是一場角色錯亂的荒誕劇。環保署設立的目的是什麼?人民期待環保署為環境把關,對抗不當開發、替

  • 針對「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 更一審宣判無罪」之聲明

    針對「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 更一審宣判無罪」之聲明

    高等法院針對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結果2月9日出爐,法院決定不起訴三名被告,這樣的好消息,不僅僅對司馬庫斯部落長期抗爭的結果得到了勝利與正義,對於所有原住民部落自治的發展有重大的影響,相對地也彰顯了國家司法制度對於原住民族群的基本人權的重視。感謝長期以來一直關心與支持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的朋友及夥伴們!大家這4年多來大家共同抗爭、努力追求平等與自由等價值的理念,大家對於宣判結果也感到高興之外,對於未來原住民部落的自治發展與走向,相信會更有希望並秉持著信心繼續邁進。此外,馬英九政府在2009年所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當中聲明了各民族自決權利之重要性,憑此權利,各民族可自由決定其他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其經濟、社會、文化之發展。我們期待未來在台灣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中所載明「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

  • 環境公民要打破科技發展的專家情結

    環境公民要打破科技發展的專家情結

    最近網路上一篇翻譯文章〈洗澡洗再快也不夠:為何個人改變不等於政治改變?〉,引起網友眾多討論。其中談到,就算竭盡個人努力調整生活方式,試圖減少環境負擔(例如洗澡洗很快、節約家庭用水與能源、只搭大眾運輸工具、吃素等),這些個人的改變對於解救目前的環境危機卻是杯水車薪,因為最大的污染源和環境權殺手,都是那些渺小個人無法觸及的權力集團:政府、跨國企業、資本主義。文章看似悲觀、唱衰所謂的「環保意識」,但作者最終的目的,還是為了凸顯唯有公民自發組織起來,挑戰龐大複雜的結構權力,才有可能造成深刻的改革。讀過這篇文章,倒是讓我延伸出其他的思考。許多主流意見在評論重大開發案爭議時,似乎都會將事件簡化成經濟發展對抗環境保護的兩個對立極端,忘記了這當中牽涉到的是實實在在「人」的日常生活。而既然是生活方式,就應該有不同的選擇。然而,衝突的來源往往是因為某項技術發展的獨斷(例如將大部分資源投入高科技產業和高污染的石

  • 小林村致災報告:只是雨量闖的禍?

    小林村致災報告:只是雨量闖的禍?

    小林村致災報告出爐,將原因歸咎雨量過大,土石飽含水分而崩落。在這份報告中,排除水利署越域引水工程的責任,也連帶排除林務局造林政策的責任,讓可能致災的政府單位脫罪於加害者的身份。換句話說,在法律責任上,政府無過失,小林村從受害者變成受難者,再也無法以不當工程造成危害,要求國家賠償,只能成為因為天災受害,接受政府的協助。不過報告中,撇清政府致災的種種可能,唯一沒撇清的,就是村民坡地超限濫種破壞山林的說法,讓整件事有著伏筆。對於這份公式一堆,學說一堆的專業報告,不是地質專業者,還真的不知如何辯駁。但是,對於這份致災報告,心裡總是有些疑惑。第一雨量過大導致山崩,會是甚麼的樣貌?雨量過大導致山體崩落,在學理上坡度以20-30度為最多,其次是30-40度坡度其次,這樣因為土壤飽含水量的山體崩落,崩落的切面總是相當平滑,二張分別是2004年土場崩山與2008年豐丘崩山的照片,致災原因都確認是土壤飽含水分

  • 那瑪夏 回家

    那瑪夏 回家

    災難從沒發生過!當人生一陣慌亂,從山上躲到山下,再拎著垃圾袋裝的家當,回到沒被毀壞的家園。一趟五個月的山下旅程,回了家,仿如一切沒有發生過。災區,在政府定義、切割、劃分、拖到淡忘,其實那還有災區可言。災區,只會出現在官員想演悲憫秀時,災民群體權充配合演出的時刻。媒體走了!災民消失。從一開始,就不信有重建這回事,「合於規定的無家者,搬進永久屋,額滿為止。」,災後重建的一語真意。對於災害,政府只停留在災戶的救助,以戶為單位,給了房子,就該閉嘴!一直覺得,部落的生存問題,不是因為災難才出現,部落一直有問題,災難只是惡化原有的生存問題。所謂重建,不該只是應對災後的房舍倒塌,居住分配的基本生存權問題。更重要是對於部落,對於山林,甚至對於悲苦者的國民人權,有著什麼全面性的思考。切割!所有事物,依照府、院、部、處、課的公務體系劃分切割,各司其職的依法行政,於是部落在這些行政分類上,切割的無比碎裂,每個單

  • 推動碳足跡 台灣慢了七年

    推動碳足跡 台灣慢了七年

    炫目的標題,加上爆滿且領域迥異的與會者,意味著環保署上個月所舉辦的「跟隨碳足跡─發現減碳新道路」國際論壇(*1),切合政府提倡節能減碳之需求,似也代表環保署認真看待去年全國能源會議所提出的:『建構碳足跡、碳揭露等制度,包含產品生命週期與人類活動碳排放量估算與揭露』、『納入國際環保公約之規範,協助產業從事碳揭露、碳足跡之驗證工作及低碳標章制度的建立』等共識結論(*2)。此次論壇邀請了英國的碳信託基金會、美國的世界資源研究中心、韓國環境產業與技術研究院、以及日本經產省國際碳足跡系統標準化委員會主席,也是暨生命週期評估界大老稻葉敦教授的參與。於首日的議程中,面對各國專家侃侃介紹著該國推動方向與成果,來自台灣的企業界與顧問業代表,急切問著:『該找財團法人還是學校來協助評估?』『未能親自調查的部份,該引用何種資料庫?』『碳抵減是否有一定標準?』更有來自電子業與會者,激越地強調『台灣是以代工為主,所以

  • 莫拉克致災原因調查報告摘要--暨回應各界質疑

    莫拉克致災原因調查報告摘要--暨回應各界質疑

    某報載小林村致災調查結果「災民疑雨量灌水 近乎偽造文書」,專業調查團隊予以嚴正駁斥。工程會說明,依據專業團隊(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澄清指出,當雨水滲入土壤就會增加含水量。由氣象局甲仙測站之雨量紀錄顯示,98年8月9日上午6時為止莫拉克颱風帶來之總累積雨量已非常接近1700毫米,以致土壤含水量過於飽和,承載力急速降低,而於6時9分至16分左右發生大規模山崩。實際上,山崩之後豪雨仍持續進行,依甲仙測站的資料顯示,自8月6日晚上10時明顯降雨起算72小時降雨期間,莫拉克颱風帶來之總雨量高達1856毫米,且75小時之總雨量更高達1868毫米。因此,依照當地環境條件之科學分析,總累積雨量接近1700毫米是發生崩塌災害之臨界總雨量。工程會表示,若有民間團體自行組成調查小組,只要本於專業具公信力之前提,符合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並接受各界檢驗,均樂觀其成。莫拉克颱風致災原因調查期末報告簡報檔

  • 行政機關須尊重司法判決

    行政機關須尊重司法判決

    台灣的環境運動隨著民主的演進歷程,從早期的街頭抗爭,逐步邁向尋求司法監督。環境法律人協會於2010年1月30日召開成立大會,正式宣告法律人凝聚起來,以「法律」守護「環境」的決心。環境法律人協會成立前夕,欣然見到最高行政法院撤銷中科三期七星農場環評審查結論之判決,此為國內首宗環評審查結論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之案例。本協會肯定司法機關本於法律專業、堅守司法獨立,糾正行政機關裁量濫用之違法,向行政法院承審法官致以最高敬意!同時,對本案停止執行聲請案,延宕裁定造成人民權益受損、國家資源浪費乙節,予以譴責。被告機關行政院環保署於收到判決後,竟發出新聞稿,曲解法律宣稱:本案「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及第22條:「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五條第一

  • 搶救海岸年(2)──桃園許厝港的紅海悲傷

    搶救海岸年(2)──桃園許厝港的紅海悲傷

    今年,該是決定性的一年,海岸濕地的工業破壞,濱海沙灘的觀光開發,2010年成為關鍵的時刻。 為何如此說?第一在工業開發上,中國由廉價工廠轉為世界市場,許多財團早把目光放向中國,在台灣的投資已是興趣缺缺。但是,受到政策管制,財團進軍中國,不是說走就走,在政府期待創高經濟成長率,作為選舉籌碼下,根留台灣變成一種利益交換,企業投資工業開發,換取西進門票,政府提供的是廉價的租稅,以及國土的捐輸。許多拖了許久的大型開發投資案,在今年必須做出最後決定,不是因為投資台灣急切,而是換不到開放西進中國投資設廠,企業財團就在國際競爭上失利,於是投資造政績換西進,官商都有時間壓力。第二在觀光發展上,近十年的風災水患,台灣山區如同廢墟,一些山區觀光景點逐漸消失,在打造觀光經濟下,政府開始將目光移往美麗的濱海沙灘,結合許多工業財團的休閒轉型,開始以區域計畫為名,展開大規模的規劃設計,許多海岸地區在今年都有大型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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