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針對立院三讀刪除「2025非核家園」條款的聲明
去年11月24日公投第16案(以核養綠)過關後,電業法第95條第1項「2025非核家園」期限條款,依據公投法第30條「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因此,此條文已於12月2日失效。今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正式刪除此項已經失效的條文,僅是法律程序過場而已。我們必須再次強調,電業法第95條第1項「2025非核家園」期限條款廢除,並不代表就必然讓核電重新回到能源選項,公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認知該被尊重,但事實上,我們必須指出,這可能是一個最難以被執行的一個能源選項。「2025非核家園」表示的僅是核電廠到期關廠退役,核三廠的使用期限到期就是2025年,這並非提前關閉核電,僅是核電到期退場的正常期限,因此刪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是取消核電退場期限,但並不代表政府有積極推動核電的義務,尤其老舊核電若要延長使用期限,另需要專業審查把關,包括核安技術、地質安全上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