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評子法公聽 總量難確認 「低能耗低污染」增產免環差 糾結半日
9日環署舉辦「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的公聽會。進入實質的逐條討論後,此次公聽會先討論「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其中只有對3條法、2個附表進行修正,包括了第36條、第37條、第38條之1及第12條附表1、第19條附表2。但對於第36條中只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備查」,中「有利環境」一項改為對環境「不生負面影響」,與第37條對免環差只需提交變更對照表的部分新增了「既有設備、引進較原設施低能耗或低污染排放量之設備,提升產能或改變製程,而污染總量未增加。」兩條,就花去了一個上午爭論。第36條的「有利」改為對環境「不生負面影響」,詹順貴表示,這只是要契合母法的文字「不良影響」,還是會評估對環境負面影響程度。但陳椒華認為,舉證「有利」比「不生負面影響」嚴格,證明沒有負面影響,通常都是以短期效應來判斷,是否對環境有利,則通常必須以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