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川治理應有的準則
這幾年來,台灣可說是卯起來進行水患治理,全島除了中央管河川外,目前已經有35條縣市管河川,235個區域排水正在進行全面的整治(對於中央管河川也不用擔心,它們平時就被一整再整)。至於整治的目標呢?臺灣地區的馬英九先生說得非常清楚:「不淹水」。然而如果由整治的法律依據,也就是「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的立法宗旨來看則是:「為加速治理易淹水地區水患及治山防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並保育優質水環境,特制定本條例。」因此廣義的河川生態環境的維護也算是法案的目標。即使有了明確的目標,但達成目標可能有很多種方法,倒底要採用那種方法,就需要一定的準則。當然大部分人心中的準則就是效益:花錢越少,目標達成率越高越好。不過政府的一些重要的職能中,並非全以效益為考量,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為維護憲法所賦予個人的權利,並不能以效益去計算。這也是為何 Rawls 的正義論之中的第二原則(效益原則)必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