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以來最大翻修 《文資法》修訂案初審通過(下)
(承接上篇)《文資法》自1982年施行、推動34年以來,雖有刑法責任,卻從沒有人因破壞文化資產而鋃鐺入獄,文化部部長洪孟啟更分享第一線工作經歷的切身之痛,2008年在新北市的百年古蹟蘆洲秀才厝遭人為縱火,法院只判4個月,且得易科罰金,過去刑罰太輕了,是為此次修正重點之一。大幅提高破壞文資之刑罰本次魄力調整,加重刑責、提高罰金加上求償機制,只要破壞文化資產,將判處6個月以上徒刑,再也不能易科罰金,第十章「罰則」第102條修正如下:立委多高度共識於該條文,蓄意毀損文資者一定要關!慶賀宣讀條文通過之餘,亦提醒法務部未來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法務人員須與時俱進新版《文資法》精神,不可再像過往予以輕放。融入原住民多元文化觀點《文資法》新增第13條: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以下事項,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