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基法十週年一場空?
若要判別政府的偽善程度,環境基本法是項極為適切的衡量依據。2002年12月11日環境基本法通過之時,原本各界寄望其能終結環境相關法令雜亂漸增的立法型態,以政策性的立法,達到「環境主流化」的理想,落實該法第三條中所揭示的「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但實際上,過去十年來環境基本法是被各部會束之高閣。如當環保團體於立法院的公聽會中,強調環境資源部的組織架構設計,應以能有效落實環基法為基本準則,並要求環保署提出評估報告。但至今於組改審議過程,卻根本未見任何評估,困於員額與職等的爭論。此外,各環境相關法規、政策綱領的規劃時,均應援引環基法中的精神,例如經濟部提出能源發展綱領時,應將落實環基法中的非核家園以及稀有資源總量限制的概念,列為立法精神,但在整份文件中,卻是對此隻字未提。而於環境基本法立法滿十週年之際,環保署、經濟部、經建會、內政部等相關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