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彰化空污自治條例遭退 環署:得補件再審
為了減緩空污問題,中部縣市陸續各自訂定加嚴標準,但繼《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遭環署退件得進行資料調整,《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 10日也獲環署證實,已在上月27日遭退回,還得補件再審。此案8月送進環署,如今卻傳出遭退回的消息,空保處處長蔡鴻德表示,環署對彰縣府要加嚴空污排放標準,其實是樂見其成,但還需縣府補上公聽會、技術可行性的評估報告、釐清處分罰則細則,此案退回還可再審,且並無期限。彰化縣議會在今年7月三讀通過《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預計實施後粒狀污染物TSP由50mg/Nm3降為10mg/Nm3、硫氧化物SOx由300ppm降為20ppm、氮氧化物NOx由350ppm 降為40ppm。若核定通過,將比已過關的《雲林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更嚴格。現行《空污法》的確授權地方政府以地方自治條例,訂定更嚴格的空污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