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保:在否決與肯定之間
本(103)年7月1日經濟日報A4版「朱敬一開講 四爆點 引發青年怨氣」專欄論及「臺灣環評否決制度」,環保署就我國環評制度、審查情形及後續修法回應說明。國外先進國家實施環評之目的,係在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許可准駁所需「環境影響資訊」,但我國引入環評制度立法過程,增加了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權」及「否決權」,使我國環評委員的任務,除了審查釐清開發行為對環境影響資訊外,還需進一步作出是否「認定不應開發」的決定。環保署統計83年12月30日環評法施行以來,經環評審查否決開發行為案件比率6.42%,近7年否決比率更下降至2.19%。環保署強調,我國環評審查雖具否決權,但實際運作上,仍係透過環評程序,建構開發行為環境資訊公開及權益相關者參與管道,以釐清科學推估極限上可以確定或無法確定之內容,必要時考量背景環境特性,要求採用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治)技術、總量抵減或零排放等方式,以符合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