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 環評淪「擋箭牌」? 部會未來須把關

    環評淪「擋箭牌」? 部會未來須把關

    環保署研議全面翻修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未來經濟部、交通部等開發單位的主管機關,在轉送環評書件到環保署前,必須先擔起協助業者釐清法規爭議及程序的責任,以免業者虛耗多年才發現根本不可能開發。如環保署上周審查萬達鑛業在宜蘭大白山採礦環評,因危及山毛櫸生態惹議。業者在礦務局、林務局、宜蘭縣政府間公文往返,申請9年,才在二次環評審查時,被林務局告知須先取得宜蘭縣府同意,遭到否決。環保署表示,修正之後,未來類似萬達鑛業這樣令業者虛耗的情況不會再發生,礦務局須先協助業者釐清開發程序,避免業者誤解法規、做白工,或裝傻投機的機會。此為環評施行細則實施19年來最大變革,草案預計8月中預告。受影響最大單位包括經濟部、交通部、科技部,主管生態及國有林承租的林務局、涉及原住民土地使用的原民會,也都須在環評前明確表態。

  • 防地方球員兼裁判 立委提修環評法 環署說不

    防地方球員兼裁判 立委提修環評法 環署說不

    地方縣市政府身兼開發單位時,環評會議不時出現爭議與瑕疵,一再遭批「球員兼裁判」。在5日立院衛環委員會中,立委吳宜臻、劉建國分別對「環境影響評估法」中的第3條、第16條之1條與第12條條文提出修正草案。提出地方政府為開發單位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二階環評相關公聽會應在北中南與當地舉行等等。

  • 風險評估汙染場址 環團質疑

    風險評估汙染場址 環團質疑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1日舉辦「土壤、地下水汙染整治場址風險評估結果研訂整治目標作業指引草案」公聽會,環保團體質疑健康風險評估能否真正反映汙染危害,反對草率制訂法案。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規定,當地被公告為汙染場址後,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整治計畫。環保署研擬「土壤、地下水汙染整治場址風險評估結果研訂整治目標作業指引草案」,規範需搭配的相關法令、程序。看守台灣協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等環保團體質疑,至今還沒有足夠的研究資料可反映健康風險與事實危害的相關性,應先檢討健康風險評估技術。

  • 水庫集水區開大門? 設砂石碎解廠、廢棄物洗選場、開農路免環評

    水庫集水區開大門? 設砂石碎解廠、廢棄物洗選場、開農路免環評

    繼農委會水保局擬修訂《水土保持法》,鬆綁83%水庫集水區、172萬多公頃地區不必劃為特定水保區,允許開發進駐後;環保署也在8月1日預公告,修訂《應實施環評認定標準》,將水庫集水區分兩級管理,讓一定規模、距離以下的砂石碎解、洗選等工廠進駐第二級集水區、而且不必做環評。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表示,水庫集水區保育不易,一旦讓工廠進駐,水庫淤積及汙染將更嚴重,反對修法。環保團體在日前的公聽會表達反對後,環保署置之不理照常公告,只好轉而向高雄市、台南市、彰化縣政府施壓,希望引起各地民眾注意水源安全,一起反對環保署修改此標準。「應實施環評認定標準」修訂草案中關於水庫集水區環評規定變更包括:一、原本水庫集水區並沒有分級,在「其他工廠」項目中,只要開發面積達500平方公尺或累積開發達2500平方公尺,就要做環評。修訂後將經濟部公告的96座水庫分兩級,第一級75座、第二級21座。砂石碎解、洗選工廠進

  • 促參案件環評程序的廻避問題探討─從美麗灣案談起

    促參案件環評程序的廻避問題探討─從美麗灣案談起

    一、前言本文嘗試耙梳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下稱促參案件)中主辦機關與得標廠商間共生關係之本質,並檢討其在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審查過程中,過去長期被忽略,但為求制度公正客觀,應加以正視的迴避問題。翻開我國環評訴訟史[1],迄今於地方主管機關所作之環評結論行政處分,被撤銷者如新北市新店安康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新竹縣橫山事業廢棄物及爐渣掩埋場、雲林縣林內焚化廠等開發案及美麗灣案,前三者是BOO(興建、營運及擁有),美麗灣案是BOT(興建、營運及移轉),皆是促參案件。以上案件的環評,即是在地方主管機關環評審查時,因利害關係牽扯太大,難以公正客觀審查,以致經當地居民提起撤銷訴訟後,陸續被判決撤銷確定的著名案例。其中美麗灣案更是舉國矚目,但卻因台東縣政府的蠻橫與枉法,而讓人民、開發業者、政府威信與環評制度的客觀公正性全面皆輸。本文希望藉由此案例檢討有關此類利害關係明顯之促參案件的環評審查程序迴避

  • 環評制度的何去何從(二)

    環評制度的何去何從(二)

    如前文(環評制度的何去何從)所述,全世界的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制度起源於美國。我國環評法自不例外,取經美國環評制度,但引進台灣時,產生本土化質變,原因乃是當時不分黨派的立法委員,咸認政府負責建設開發的部會不可能會真正關心並落實環境保護,遂將美國原型翻改為台灣特有現制。日前環保署與主導開發的其他部會一再呼籲,希望將已在台灣本土化生根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制度」,改回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評估以做為決策參考的美國原型。台灣引進環評制度已將近20年,確實可以好好檢討其成效與缺失,而且檢討評估的因素與過程一定要包含以下2項:1是當初立法者的顧慮,現已消失或仍舊存在?2是透過慎密的公民參與所凝聚是否修改及所修改內容或方向的共識結論。其次,當政府部門拋出要將環評制度改回美國原型的風向球時,究竟美國原型的整體面貌是什麼?相互搭配的美國法律制度(尤其司法制度)是什麼?與台灣的法律(或司法)制度能否協調?

  • 環評制度的何去何從(一)

    環評制度的何去何從(一)

    因為六輕4.7期的開發案,環保署環評委員會雖然作成有條件通過的審查結論,但所附條件,台塑集團無法接受,適逢經濟極度不景氣,再度引發環評是投資障礙的爭議。雖然後來台塑提出訴願,行政院也非常配合地撤銷該項台塑無法接受的條件,但風波並未因此落幕,不僅產業界順勢要求廢除環評的否決權,環保署沈世宏署長更趁機大力鼓吹修法把環評燙手山芋推回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辦理。上述情形,可以分二個面向觀察:(一)是台塑集團儼然超級產業怪獸,而六輕離島工業區則像中華民國政府割讓給台塑的租借地,中央及地方政府只能任台塑集團予取予求,毫無管制能力;(二)是因為台塑集團的開發個案不如其意,而引發的修改環評制度的訴求,其正當性,究竟夠不夠?環評制度的本土化過程我國環評制度取經自美國,但美國是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評估的對象是「(聯邦)政府的決策行為」,亦即針對某一開發行為之申請,評估政府給予核准之決定,將對環境產生如何的

  • 到底什麼是範疇界定會議?

    到底什麼是範疇界定會議?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電)曾在11年前,開始規劃西寶計畫並送環評,打算從馬太鞍溪越域引水,以及從萬里溪頭水隧道引水匯流後,發電洩放於萬里溪,引起馬太鞍溪光復鄉的民眾疑慮。當時,萬里溪地下廠址也遭到在地民眾認為影響當地溫泉開發及觀光發展,使得西寶計畫的年度預算遭立法院刪除。三年前,台電又再次檢送西寶修正計畫陳報行政機關,希望能復工。但,因西寶計畫修正後,原計畫內容大幅度變更,必須重送環評程序,而台電認為時程已來不及於規定期限前辦理完成,中止了當時的西寶修正計畫案而停辦,並以萬里計畫替代原先西寶計畫。「萬里水力發電計畫」總用地面積約49.5公頃,其中河川地約14公頃、林班地約20 公頃、原住民保留地約11 公頃、台糖土地約4.5 公頃。環保署繼第一次是7月26日、第二次8月16日的台電萬里水力發電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的範疇界定會議後,日前(9月25日)進行了第三次台電萬里水力發電計畫環境影

  • 2011環境前瞻:行政體制不尊重環評 司法訴訟仍將持續

    2011環境前瞻:行政體制不尊重環評 司法訴訟仍將持續

    2010年中科三期遭判環評無效定讞,行政院卻主張「停工不停產」,引發喧然大波,不僅名列2010十大環境新聞與十大人權新聞,更凸顯當環評制度不再受到民眾信賴,司法真的能重伸正義嗎?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與新頭殼獨家合作「2011年環境前瞻」特別節目,由綠黨秘書長張宏林主持,邀請到綠黨召集人潘翰聲與環境法詹律師順貴與談。過去一年發生許多的環境訴訟案件,造成環評與司法體系衝突頻繁,針對此一現象,張宏林表示,這顯示如今台灣環保團體的運作與素質的確有所進步。在今天,台灣各地環團與民眾已懂得運用司法程序,採取正當途徑追求社會公義。詹順貴表示,事實上許多案件都經多年爭議,正好在2010年開花結果。然而如今環評機構並未遵守自己所定下的規矩,表示政府官員並未認清事實。現今環評程序仍然是經不起考驗,如同政府未遵照標準程序。潘漢聲舉例說明,台東美麗灣度假村環評遭判無效案,便是地方政府幫助廠商規避責任的一個案例。這些現

  • 無意義、無效用、破壞環評體制的「吳」修法,可以休矣!

    無意義、無效用、破壞環評體制的「吳」修法,可以休矣!

    吳育昇委員日前提出有關環評法第14條第1項修正草案,但這是一個無意義、無效用、破壞環評體制的修法,似宜三思而行。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所謂「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前」除了包括「自始未經環評審查」之外,依據目前行政法院立場(例如林內焚化爐判決)以及多數法界見解,尚包括「環評結論嗣後遭判決撤銷」。其邏輯很簡單,應送環評的開發案在未經環評前,無法確保對環境沒有重大影響,本即不應准其動工、運轉乃至生產,那麼縱使環評通過後因審查上之瑕疵而導致違法,進而被判決撤銷,自然亦等同無法確保對環境沒有重大影響,故倘若依舊讓後續的開發行為可繼續施作豈不形同將錯就錯!?對於此種情形若極力主張,後續的開發行為不當然無效,而只是原處分機關得斟酌是否撤銷,或甚至創造出所謂「停工不停產」,不僅是法律解釋上的

  • 解決環評爭議──節制總統、行政院長權力

    解決環評爭議──節制總統、行政院長權力

    對於環評我們是又愛又恨!我們愛,是因為依照環評法,環評可以評估的範疇包括了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同時又具有「否決權」這把尚方寶劍,所以有機會阻擋搞破壞的開發案。我們恨,是因為環評機制有其致命的缺陷,極易受政治操作,說明如下。一、21位環評委員中有7位官派代表,分別是環保署長、副署長;研考會、國科會、農委會、經建會、公程會等五機關的副主委。只要高層下達指令,再拉4位委員,7加4等於11,表決時就過半了。二、其他14位委員,依法是由環保署召集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環保署綜計處,及5位專家學者組成遴選委員會去遴聘,再由環保署長聘任。因此,要找那些人當委員,全在政府高層的掌握之中。三、環評報告書是由開發單位委託顧問公司撰寫,此舉無疑是挑戰人性,把開發商視為誠實清純的聖人,要不造假或避重就輕恐怕很難!。因此,依據歷來經驗,除非外部壓力太大,否則只要高層指

  • 停工不停產 中科三期加速審查引眾怒

    停工不停產 中科三期加速審查引眾怒

    中科三期開發爭議並未因法院裁決假處分而暫停施工。在國科會定調「法院裁定效力依法應不及於當事人以外之第三者」下「停工不停產」,友達、旭能兩公司連夜趕工。環保署甚至表示,有責任加快本案環評速度,於12日召開第7次審議會。對於行政部門厚開發單位而薄當地民眾,后里鄉居民再度北上抗議,要求環保署守法。然而,環評審查會議現場大門緊閉,任由民眾喊啞了嗓音、敲紅了手,不為所動。審查會議主席成功大學教授李俊璋、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甚至要求警察強行押走不願離席的發言者。后里居民要求政府守法 友達旭能停止所有開發行為審查會前,來自后里鄉居民及律師在環保署前召開記者會,要求環保署守法,立即停止審查、中科三期停水停電停工停產,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環境影響評估重審重做,並應進入二階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