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公約

  • 《海洋法公約》生效25週年 聯合國秘書長籲用好「海洋憲法」推動海洋保護

    《海洋法公約》生效25週年 聯合國秘書長籲用好「海洋憲法」推動海洋保護

    今年適逢《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25週年。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今天(17日)在《公約》第29次締約國會議上表示,全球的海洋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巨大壓力,保護海洋健康與每一個人息息相關,而《海洋法公約》正是確保海洋能夠得到保護、海洋資源能夠得到可持續利用的法律框架。古特雷斯指出,可持續發展目標14「保護水下生物」是我們的指南,而《海洋法公約》和其他相關國際文件則是有力的法律武器,「許多我們正在面臨的海洋挑戰,都能夠同各國徹底有效地執行《公約》條款來加以應對」。在《海洋法公約》生效25週年之際,古特雷斯呼籲尚未批准或加入該《公約》的國家盡快批准加入,已經批准的國家則應積極全面地落實《公約》內容,確保海洋能夠得到可持續的利用,各利益相關方的行為能夠受到監管,各方的需求和困難能夠得到應對,確保和平與安全能夠得到維護。

  • 海洋權益無限可能 台灣應及早準備

    海洋權益無限可能 台灣應及早準備

    大陸棚又稱大陸架或大陸礁層,即國家陸地領土或島嶼,在海底自然延伸的海床及底土區域。沿海國雖對其不具主權,但能對其進行資源探測和開發,並進行有關海洋科研和環保等管轄權,蘊藏無限可能。按《海洋法公約》規定,所有沿海國均可主張200海里(約370公里)寬的大陸棚,但有些國家的大陸棚超出200海里,但又不能無限延伸,因此規定其海洋權益最遠不得超過350海里(約647公里)或2500公尺等深線以外的100海里(約185公里),此為「外大陸棚」的由來。以中國為例,若把中國大陸棚上覆水域(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全部加起來,共有近300萬平方公里的「海洋國土」,相當於中國陸地領土的1/3,加上外大陸棚,更不得了。中國周邊沿海國家依此類推,相互界限重疊不可避免,處理不好難保不會擦槍走火。為避免戰火,各國目前傾向以協商談判方式解決。不過,協商談判涉及高度專業問題,劃界如何對己有利?該怎麼劃?無疑進入另一個無硝

  • 阿拉斯加地理定位更新 大陸棚外擴100海里

    阿拉斯加地理定位更新 大陸棚外擴100海里

    美國紐澤西大學與聯邦政府11日發表北極海底的最新觀測資料,顯示阿拉斯加大陸坡腳位置應外推100海里,與海岸的距離比過去的估計更遠。 美國可依此觀測資料延伸海床自然資源主權範圍,超越一般認定的「從領海基線起算200海里」範圍。(更正註)紐澤西大學海道量測聯合中心主任梅爾博士(Larry Mayer)負責主持本次觀測計畫,他表示,「我們證明大陸坡腳比先前所認定的更遠,是非常重大的發現。」梅爾也說,「探究北極的海底地形與地質歷史,是了解全球氣候變化的重要環節。北極等於是地球的樞紐,控制了深海洋流的動向,因此能影響地球熱能的傳送與氣候。北極就像是全球氣候的預警系統。」

  • 英國擬對南極提出主權聲明

    英國擬對南極提出主權聲明

    英國外交部表示,對此英國已經考慮多年。外交部發言人還說,英國的計劃不會影英國準備對南極附近的一大塊海床聲明主權。英國外交部的女發言人說,這是一片在英屬南極附近的地區,是英國外交部準備聲明主權的幾個地區之一。如果英國的主張得到承認,英國將有權推翻那些禁止在該海床下鑽探油氣的條約。 英國外交部的女發言人強調說,英國仍然在為主權聲明做準備,以便在2009年5月聯合國的最後期限前提交。英國的主權聲明一旦確立,將使英國的南極水域擴大1000平方英里(2590平方公里),而且還會得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承認。 響1991年《南極條約》的環保內容。此舉表明,英國也和其他許多國家一樣,急於保護潛在的油氣開採權利,防範情況發生變化對自己不利。

  • 國際環境組織呼籲制定北極公約

    國際環境組織呼籲制定北極公約

    世界自然基金會近日警告稱,如果不能制定更嚴格的規則,規範各國對北極資源的爭奪,北極地區可能受到「無可挽回的損害」。 該基金會呼籲制定一個北極公約或其他多邊協定以防止糾紛,並幫助該地區承受氣候變化帶來的嚴重影響。 該基金會希望能建立一個類似於地區協定的多邊協定,與已有數10年歷史的南極條約體系相呼應。該條約旨在非軍事化、平息領土爭端和促進國際科研合作。世界自然基金會聲稱,對北極據估有數百億桶石油的自然資源的開採競賽將加劇該地區的氣候變暖,而那裡已經在遭受嚴重損害。 法律人士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可能為解決爭端提供機制,但針對北極的主權要求和反主權要求的數量和複雜度可能對現有法律提出挑戰。

  • 日本在衝之鳥礁進行珊瑚養殖不符合國際法公約

    日本在衝之鳥礁進行珊瑚養殖不符合國際法公約

    衝之鳥礁在日本以南1000多公里。日本官員近日表示,日本已在衝之鳥礁石周邊海域進行珊瑚養殖,試圖藉此保護專屬經濟區海域。衝之鳥並不是一個島而是一個礁,海水漲潮時會沒過這個地方。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它本身並不具有日方所主張的200海里積極區或大陸架。日本以衝之鳥為基礎,主張大面積管轄該海域,並希望通過這樣人為的做法來支持和推動這一主張,這不符合公認的國際法規則,也影響了國際社會的利益。   

  • 漁業資源永續之道:捕什麼?怎麼捕?

    漁業資源永續之道:捕什麼?怎麼捕?

    海洋生態系統孕育著豐富的漁業資源,也是一個相當複雜的生態系統。根據統計數據,目前全世界有超過50%的魚類被過度濫捕,如何維繫海洋生態的平衡,讓人類可以持續吃到營養又美味的海鮮?2007年「海洋事務及海洋法律國際學術研討會」上,各國專家提供的海洋資源管理措施,提供了台灣永續漁業發展的參考方向。目標魚種的監測復育日本橫濱大學環境資訊科學研究所教授Hiroyuki Matsuda分析不同的海洋漁業生態系統方法,他表示過去傳統的方法「持續生長理論」(Maximum sustainable yield),並沒有考量海洋環境的系統動態、複雜度以及食物鏈的概念,如果透過「適應性的管理」,捕撈成年魚種和季節性的優勢魚種,禁止捕撈數量稀少及未成年的魚種,將可讓海洋資源慢慢恢復。不過,如何界定哪些魚種可以抓,哪些不能抓,還是必須持續改善捕撈技術,他認為不只要監測目標物種,還要瞭解海洋補食者與被捕食者之間的動態

  • 海洋立國願景 欠缺法律支持

    海洋立國願景 欠缺法律支持

    2003年,副總統呂秀蓮造訪東沙島時,表示台灣為海洋國家,並宣示「海洋立國」的國家發展藍圖。隨著《海洋政策白皮書》、《海洋教育白皮書》陸續推出,台灣朝向海洋國家的發展似乎逐漸確立。然而,要邁向海洋國家,不能僅靠政策性宣示,確實立法才能有效推動政策,台灣,現在最缺的就是海洋法律。上週10、11日在台北舉行的「海洋事務及海洋法律國際學術研討會」,十餘位來自國際的專家學者,以及3位國際海洋法庭法官,與台灣相關政府單位、學校與民間團體共同參與,針對海洋政策、海洋法公約、海洋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進行兩天的討論。主辦單位海洋大學校長李國添表示,研討的成果將做為未來台灣海洋法及海洋政策的重要指標。2000年,美國總統簽署了《海洋法》(Ocean Act of 2000);日本於2007年4月通過了《海洋基本法》,相較於美日兩國,台灣的《海岸法》爭議十數年,未能完成立法,讓海洋政策執行有所依據,學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