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岸法初登場 分工整併千頭萬緒
本專欄上回的《海岸法是什麼?能吃嗎?》一文中提及了2015通過海岸管理法後,各界對此不一的看法,然而不管是開發派或守護派,應該都會認同,不論條文怎麼寫,最後如何執法才是關鍵。雖然海岸法的工具尚未建構完成,但本文將介紹法條內涵,並邀請各界一起監督政府未來適當使用之。核心工具:土地劃分管理海岸疊合了多種土地,涉及不同主管機關,管理上十分複雜又諸多疏漏,海管理法通過後,才開始盤點與定義包含保護區在內的六大特定區位。圖片來源:內政部營建署「海岸資源調查及資料庫建立案」2016.03期中簡報曾有台東地方民代提出,台東縣大片土地劃入海岸範圍,土地的權責自此劃歸中央,行政範圍將僅剩零星山區村落,違背地方自治的精神。然而「位於海岸範圍≠受中央限制」、「位於海岸範圍≠受中央限制」、「位於海岸範圍≠受中央限制」,很重要所以寫三次。只有位於「六大海岸特定區位」的建築物,且量體達到一定規模(如下方框所示),才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