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年「文化景觀」怎能化約為公共藝術?
針對聯盟七月十日訴求,北市府文化局長劉維公表示,「文資審議已通過,除指定的歷史建物外,也要求相關單位應著手蒐集華光社區文史資料;未來在開發時,也會要求開發商以景觀藝術與展示空間布展方式,重現華光文史點滴。」(11/07/2013 聯合報 周志豪報導)對此回應,聯盟必須嚴正指出,訴求「文化景觀」和「景觀藝術」的意義完全不同。「文化景觀」是文化資產法概念,看重文化與生態交織,重要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指定「文化景觀」範圍內容許一定的開發,但不能破壞文化景觀核心精神和元素為前提。唯有登錄文化景觀,才能確保台北刑務所群落的重要景觀不會消逝在城市歷史中,徒留幾棟宿舍,見樹不見林。至於「景觀藝術」無異於現行「公共藝術」作法,只是為公共工程美化,如果執行不佳,往往也未必稱得上是藝術。文化局如此回應,不僅可能混淆視聽,同時凸顯了主管機關對於文化資產保存的專業認識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