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濕地保育 再通過3子法
內政部於7日部務會報再通過「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及「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3項《濕地保育法》子法;尚有6項子法待公告。三項子法說明如下:依據濕地保育法第22條第3項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濕地的保育與明智利用、擴大民間參與、因應經營管理實際需要,以及為了增加營運效益,針對重要濕地內之公有土地委託經營管理者的資格條件、經營管理計畫應記載事項、經營管理方式、委託程序、期限、終止、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進行規範;共計19條。台江國家公園範圍內的虱目魚養殖推廣,就是採用此法。依據母法第23條第2項制定,目的是規範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事項,在重要濕地內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應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得收取費用。相關經營收益,應繳交一定比率的回饋金,且規範經營管理的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