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 法律人出面 駁斥馬政府「主動停建核四違憲」說法

    法律人出面 駁斥馬政府「主動停建核四違憲」說法

    上週五(12日)立院內為核四攻防,擁核立委以席次優勢將停建核四議案封殺,同時由國民黨立委李慶華提出的核四公投案進入程序委員會,將在本週五(19日)再度強行表決。對此,不但民間團體正在緊急揪團,計畫當日前往會場外以核災封鎖線包圍立院,表達反核與拒絕「鳥籠公投」的意願。法學界也在今(17)日上午站出來,重批馬政府對此案的推動充滿錯誤的法律見解,且此公投根本是個陷阱。馬總統、閣揆江宜樺以及國民黨團近來不斷宣稱:若行政院、立法院主動決議停建核四,將會違憲,因此需要用公投案來「全民決定」,甚至宣稱「複決公投題目必須與現狀相反」,法界學者將此指為封殺廢核民意,利用鳥籠公投的惡意操弄,因此他們召開記者會,以法律專業的角度,將上述說法一一駁斥。

  • 環評審查中沒有面目的專家意見

    環評審查中沒有面目的專家意見

    台塑大煉鋼廠環評案,於10月1日環保署長裁示下,採「無記名表決」方式進行表決,投票結果以8票對6票通過另組小組審查提案,而非進入更嚴格的第二階段環評。之後因專家學者委員表示,投票前未清點在場人數,且投票後兩方票數都未達簽到人數一半(9票)質疑下,環保署長方裁示「擱置決議」。報載,該署綜計處長表示,儘管環評結論被裁示「擱置」並沒有前例,但須進一步蒐集資料、法規釐清投票爭議,在此之前並不代表投票結果不具法定效力。然而,本文以為決議程序是否瑕疵,重點應該是在於「無記名表決」。筆者以為,自從第3屆國民大會因於1999年9月4日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修正,而被大法官會以釋字499號解釋宣告,「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許」之後,我國政府權力運作乃至於任何涉及公益之決議,皆已能遵守以下原則,「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友人就讀之劍潭

  • 德國、芬蘭永續會 強調立法與民眾參與

    德國、芬蘭永續會 強調立法與民眾參與

    永續發展的概念在1992年里約熱內盧地球高峰會得到確立,成為全球環境政策的重要共識依據。而環境政策一向在國際上領先各國的德國,其最明確的作為,即是在法律上加以落實。來台參加「2007永續發展國際論壇」的前柏林內政廳廳長Dieter Heckelmann,分享德國永續發展的經驗表示,「為了落實永續發展,一定要在憲法的層次加入相關條款。」德國在1994年修正憲法,根據憲法20a條款,政府必須為後代利益保護自然資源。在憲法中明列,才可促使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權的平衡發展與重視。依據憲法中的20a條款,永續發展的概念在德國獲得合法的地位,政府各單位所做的決策,也應符合永續發展的概念。例如,德國的最高法院可以判決某些法律違反永續發展,而宣布相關行為無效。Heckelmann表示,立法是為了在行政、立法部門對於永續發展策略有所遲疑時,解決彼此衝突、邁向永續發展最重要的一步。

  • 環境權入憲有待深化內涵與廣化民意

    環境權入憲有待深化內涵與廣化民意

    環境權是第三代的人權理論,目前已經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有很多國家將其寫入憲法,並視其為公民的基本人權之一。然而,環境權在台灣還未寫入憲法,而台灣公民普遍上對環境權尚未有清晰的認知。作為台灣憲政基礎的中華民國憲法,自從1947年12月25日開始施行,次年卻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將憲法凍結而進入動員戡亂時期,直到1991年5月1日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之後,台灣才漸漸恢復憲政運作,雖然有以增修條文方式進行了七次修正,但環境權仍然無法入憲,只有1994年8月1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二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稍微涉及到環境面向。因此,運作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仍然停留在生存權的層次,公民的環境權仍未受重視,環境權的保障就更不用說了。 年初,由台灣環境保護聯盟、21世紀憲改聯盟…等73個民間團體所連署而組成環境權入憲聯盟,這讓環境權入憲倡議有個好的起點。該聯盟的訴

  • 支持【環境權入憲】連署書

    支持【環境權入憲】連署書

    隨著時代的進步、社會的變遷,不止不合時宜的憲政體制應予以調整,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的憲法規定亦應呼應社會的要求予以修訂,以提升人民的福祉。因此,我們聯合其他團體要求此次憲改應增訂保障人民社會基本權的條文。為了保障人民擁有安全、健康、舒適、文明、永續的生存環境的權利,本聯盟要求將「環境權」及「非核」之條文入憲。環境權是1960年代以來,世人面對地區性和全球性的環境污染和破壞所造成的危害,所發展出來的新的基本人權,其概念比目前憲法文本中的生存權更為積極和廣泛。目前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二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只是政策的宣示,並非人民權利的保障。因此,環境權入憲將更周全地保障人民及後代能擁有良好的生活空間和自然環境。環境權的保障展現在:一、人民為維護自身之生存環境,得以反對危害環境之法令或政策,並有權決定及監督社區內之建設發展。二、政府應制定政策及措施,促進自然資源的永續

  • 停建核四、是否合憲?

    停建核四、是否合憲?

    針對眾所矚目的核四案,謹提供下列看法供各界參考。 一、 核四計劃延緩招標與暫緩動工先例: 核四案於民國69年開始編列預算進行,但行政院在民國71年決定暫緩招標,民國74年時決定暫緩動工。 儘管70年經經建會核准進行核反應器、汽輪發電機之國外貸款及採購,卻於71年時因遭逢第二次石油危機,用電需求減緩,行政院延緩預定之招標作業。 民國74年時,因55位立委聯名要求暫緩停建核四、監察院要求重新檢討核四之必要性,以及電力過剩等原因,當時的行政院長俞國華於行政院會中指示,「在疑慮未澄清前,暫不必急於動工」而將核四工程延後執行。 這兩次核四工程之延緩執行,未聞任何有關「違法」或「違憲」之言論,且監察院於執行預算期間亦曾要求重新檢討核四必要性,顯見核四案為預算案並非法律案,是否興建為行政權的部份,行政院可依國家實際需要而裁決(參見大法官會議第391號釋憲文)。 立法院則於75年時

  • 集遊法違憲7主張 VS 合憲10論點

    集遊法違憲7主張 VS 合憲10論點

    針對集會遊行法的爭議,大法官會議5日召開之言詞辯論庭。本案的聲請人是高成炎、陳茂男、張正修等三人,他們因為環保運動被依集會遊行法判刑確定,乃聲請大法官解釋。訴訟代理人是張俊雄律師、洪貴參律師及黃宗樂教授。聲請一方的意見,可歸納如下: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違反憲法第14條之集會自由,應改採報備制;集會遊行法第1條規定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已違反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而且,兩原則屬高度政治性議題,若由警察認定,會違背警察政治中立之要求。行政機關的辯論代表是:內政部次長江清馦負責立法政策,法務部次長林鉅鋃負責法理、警政署署長丁原進負責集會遊行實務、交通部專員胡文棟負責交通秩序。行政機關主要論點:集會遊行法是依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而制定,屬於立法政策問題;由美、日立法及憲法判決分析,現行準則許可制並不違憲;集會遊行應遵守二原則(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有其必要性。

  • 集遊法是否違憲 七大爭點舌戰

    集遊法是否違憲 七大爭點舌戰

    集會遊行法是否違憲爭議,大法官會議5日進行辯論程序,聲請人認為,集遊法採許可制,事前審查集會遊行內容,以「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及分裂國土」兩原則限制集會遊行,已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內政部委任訴訟代理人蘇永欽教授則表示,有關兩原則問題,已超越本案的真正爭點,若大法官對兩原則作出違憲解釋,即屬「訴外解釋」,對大法官追求憲法解釋司法化,恐怕會有負面影響。5日的辯論程序,由資深大法官翁岳生任審判長。對於內政部次長江清馦有關「參與集會遊行者均有暴動之可能性」的說詞,聲請方的訴訟代理人黃宗樂教授回應:不敢苟同。針對警政署長丁原進有關「申請30000多件,只有108件不准」的說法,黃宗樂的回響是:只要有一件應准而未准,即是足以顯現惡法之本質。交叉詰問時,張俊雄律師特別澄清說,他也認為集會遊行自由不是絕對的權利,若對於場所、時間等,作技術性的規範,報備制也可以達到保障的目的,他要強調的是不能規範到集會遊

  • 集遊法釋憲辯論七大爭點針鋒相對

    集遊法釋憲辯論七大爭點針鋒相對

    關係人民集會遊行和言論表達自由界線的集會遊行法違憲聲請案,大法官會議5日舉行憲法法庭成立以來的第4次辯論,聲請人和行政院代表意見壁壘分明,聲請人認為現行集遊法採事前許可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是以「大砲打小鳥」,行政院則闡明表明集遊法採許可制是兼顧人權及社會秩序、民意的最佳選擇。上午審判長翁岳生代表15位大法官宣布辯論開始。依法,大法官會議至遲要1998年2月5日前作出解釋。聲請人代表張正修首先指出,集遊法採許可制,使警政機關能事前概括禁止集會遊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保障自由。訴訟代理人張俊雄律師則駁斥集遊法限制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分裂國土的規定。另名訴訟代理人洪貴參則主張,集遊法採行政罰即足,不應有刑事罰。行政院代表內政部次長江清馦、法務部次長林鉅鋃指出,集遊法採準則性的許可制更能兼顧表現自由和社會公益,集遊法不得主分裂國土或共產主義規定有必要。而集遊法的刑罰規定,立法政策上並無不妥。

  • 集遊法違憲爭議 決公開辯論

    集遊法違憲爭議 決公開辯論

    集遊法採許可制,且以刑罰規範,又限制參與集會遊行者的主張,是否侵犯憲法所保障的「人民集會遊行自由」及「言論自由」權利?大法官會議認為爭議太大,有公開辯論必要,決定於12月5日召開辯論庭。本件是大法官會議成立以來的第4次大辯論。前3次的大辯論分別是:82年底的國家舉債上限辯論、84年底的檢察官羈押權辯論、85年底的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辯論。高成炎教授主張反核環保,被法院依違反集遊法判處罪刑定讞,乃聲請大法官解釋。釋憲結果關係全體人民的集會遊行與言論表達自由的界限,影響深遠。高成炎認為,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集會遊行無需政府許可,許可制有侵害憲法保障之集會遊行自由之嫌。其次,違反集遊法,施以刑罰之規定也認為有違憲之嫌。大法官會議決定:本件聲請案,有必要公開辯論,以昭公信。

  • 垃圾與修憲

    垃圾與修憲

    與首都台北市正上演的修憲大戲相比,桃園的垃圾戰爭似乎僅是個低層次的問題。然而,「形而上」、關乎政治高層結構的修憲問題,與「形而下」、關乎基層民生的桃園垃圾問題兩相對比,正好說明台灣政治與社會的疏離!中央政治人物關心的是如何重新分配權力與資源,至於政治力如何在體制中滿足人民的需求,不曾在議程上出現。台灣省近半數的縣市近多年來都飽受垃圾問題困擾,地方對此一籌莫展,顯示行政系統的運轉已嚴重失靈。然而,主政者依舊無動於衷!如果連尋常民生事務如垃圾,行政體系都無法運作解決,人民能期望政府提供什麼服務?以垃圾與修憲對照,用意不在反對修憲,而在提醒政治人物-不要忘卻政治的最終目的在提供滿足人民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