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訴訟

  • 渤海灣溢油 漁民向中海油與康菲索賠超2.3億

    渤海灣溢油 漁民向中海油與康菲索賠超2.3億

    中海油總公司和康菲雙雙收到天津海事法院通知,29名漁民索賠超過2.3億元。據悉,這是首個被法院立案的漁民訴訟。事情緣起去年6月的中國海上最大油田19-3油田溢油事故。河北省唐山市樂亭縣欒樹海等29名海產品養殖戶起訴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認為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造成其養殖海產品的死亡,要求被告賠償養殖海產品損失23457.46萬元、鑑定費用703.72萬元,並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對此,中海油總公司稱,尊重原告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並將依法應訴。同日,康菲中國也表示,已收到法院的通知,該案已被受理。他們對於該事故感到非常抱歉,並希望對公司作業所在區域的社區提供支持。「我們以非常認真的態度對待我們應承擔的責任,並對於事故表達深深的歉意」。此外,康菲中國再次表示,他們建立了渤海灣賠償基金,作為訴訟替代方案,以便向願意接受這種賠償方式的索賠者提供更為簡單的途徑,力求公平地解決問

  • 高科技忽視人權及環境 台韓協力公民訴訟

    高科技忽視人權及環境 台韓協力公民訴訟

    從RCA到中科三期、從台灣到韓國,披著光鮮外衣的高科技產業,員工職災訴訟案例凸顯了政府支持「高科技產業」發展之際,卻未能有嚴格審慎的環境影響評估及監測機制,因此衍生一連串環境健康風險問題,致人民於危機之中。人民眼見公權力不彰,甚至與財團勢力勾結,在此困境中,環境訴訟便成為一道曙光。地球公民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即針對台灣近年來的環境訴訟,23日邀請來自韓國三星員工訴訟案的組織者孔政玉(Kong Jeong-Ok)、美國「責任科技國際運動」(ICRT)總召集人Ted Smith分享韓國及美國的運動經驗及訴訟策略,為弱勢的勞工、居民維護環境人權尋找出路。韓國三星半導體工殤求償 微量長期持續性的化學暴露獲勝訴1990年代起,美國有超過300名IBM員工因在工作時接觸毒性化學物質,因此紛紛控告IBM及其化學品供應商。IBM前員工的工傷訴訟案件不僅讓廠商付出高額的和解金,也讓IBM內部的一份「公司死

  • 中科三期案判決摘要

    中科三期案判決摘要

    事實中科三期案的開發單位是「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中科局),提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環說書),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送環境影響評估之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下稱環評會)進行審查。環保署於95年3月17日辦理現場勘查,同年3月23日、4月12日、4月25日、6月2日和6月19日召開5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於95年6月30日召開環評會第142次會議,決議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於95年7月31日以環署綜字第095等居民對不進入二階環評喪失其意見表示相關權利,屬於該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具有訴訟權能。再者,上訴人主張原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未命開發單位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參加訴訟,屬違法判決,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此僅使國科會中

  • 環評爭議的司法審查是「事實審」

    環評爭議的司法審查是「事實審」

    基於公民訴訟是公民參與的利牙,「公民訴訟」和「公民參與」必須相互配合,才能發揮功能。中科三期案也因此提供了寶貴的機會,檢討我國公民參與第一階段環評的模式和司法審查相關爭議的標準,是否能「分別調整」以便「相互配合」,以最低的社會成本發揮最大的監督與制衡功能,為我國環評史的下一個里程碑奠定基礎。從最高行政法院在中科三期案中確認的審查標準和審查脈絡,可以確定的是,我國未來環評爭議的司法審查標準和美國聯邦法院一樣,都是事實審,而非法律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將環評爭議定位為事實審的判例,是1989年的Marsh v. Oregon Natural Resources Council 案。在該案中,美國陸軍工程隊在奧勒岡州的一條河上興建三座水霸,當陸軍工程隊撰寫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後,新發表的二份研究報告顯示水霸工程對環境的負面影響,超過原來的預期,但陸軍工程隊拒絕撰寫補充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保團體

  • 「政治靠邊站,邏輯擺中間」才是王道!

    「政治靠邊站,邏輯擺中間」才是王道!

    中科三期案中,由一位神崗鄉和五位后里鄉農民組成的原告團,提起訴訟的理由之一是在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時,政府高層對外表達中科三期案應儘速通過的言論,影響政府機關代表投票的決定。原告的此一主張,使得中科三期案在我國行政法上的地位,相當於Motor Vehicl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of the U.S. v. State Farm Mutual Automobile Insurance Co.案,在美國行政法上的地位。State Farm案的時代背景是1981年雷根總統上台主政。雷根總統的「施政理念」是「放鬆管制」或「解除管制」(deregulation),競選總統時承諾將保護美國的汽車工業。上任後,交通部為配合雷根總統的施政理念和政治承諾,撤銷了運作多年的強制安裝汽車安全帶的法規草案,該行政法規的目的是保障公眾的行車安全。State Farm案上訴至聯邦最高法

  • 小林滅村國賠不成立 災民擬提訟

    小林滅村國賠不成立 災民擬提訟

    莫拉克風災造成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遭埋沒,罹難者家屬向高雄市政府聲請國賠,金額共24億4600多萬元。高雄市國家賠償審議委會經8月31日及9月26日二次會議,認定災害是屬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與公務員之行為間無相當因果關係,不成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國家賠償責任。小林村災民將評估提訴訟。高雄市法制局表示,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共同委託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所提出有關小林村等地區致災調查報告,以及日本NHK電視臺依據日本派遣來臺的教授及土木大地學會理事長,到小林村獻肚山實地勘查、分析致災原因,所作成的相關資料,認定本案發生災害的原因為莫拉克颱風挾帶高強度、過長降雨及延時降雨所累積破紀錄的雨量下,造成獻肚山邊坡滑動引發大規模山崩所致,其預警時間為零,已經超過人力所能預見及預防之範疇。437名請求人中,除尚有19位請求權人因其提出之請求程序有所欠缺,市府另函通知其補正外

  • 是公民參與,不是委員參與

    是公民參與,不是委員參與

    最高行政法院於2010年作出判決的中科三期案,首次確認開發案對環境「無重大影響之虞」爭議的「司法審查標準」,立下我國環評史重要的里程碑,是我國環評法的「指標性判例」(landmark case)。公民訴訟是公民參與的利牙。公民參與要能揮發監督功能,有賴司法救濟,因此對於中科三期案這樣的指標性判例,有意參與環評的公民和團體有必要仔細研究法院審查的原則和脈絡,作為未來參與環評時最重要的策略依據。中科三期案的初審和終審法院,都作出撤銷一階環評結論的判決,受到環保團體的肯定。但是在中科三期案中,兩院判決所根據的事證,都是環評審查委員會之審查委員周晉澄先生的專業意見,而且兩院都特別強調周委員的「審查委員身分」和「專業背景」。法院在審查環評爭議案件時,是否要考慮意見提出者的身分和專業背景,值得深究。

  • 以書面意見參與政府的決策過程

    以書面意見參與政府的決策過程

    阿胡斯公約不只是環保公約,也是建立負責任、透明和回應人民需求之政府的公約,原因在於阿胡斯公約保障「公民參與政府決策過程」的權利。世界上第一個保障公民參與政府決策過程之權利的法律,是制定於1946年的美國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該法保障公民參與政府制定「行政法規」過程的權利,要求政府在制定或修正法規前,必須「通知」(notice)和邀請公民在指定時間內提出「書面意見」(written comments)。1969年,美國國會制定國家環境政策法,首創環評制度,但並沒有明定實施環評的程序。1971年4月23日,國家環境政策法的主管機關—環境品質委員會,公佈「環評程序指導原則」,對公民參與的規劃原則上和美國行政程序法一樣,藉「通知」和提出「意見」或「書面意見」參與政府環評的決策過程。

  • 草根氣息的台灣民間檢察總長

    草根氣息的台灣民間檢察總長

    2010年1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對中科三期案作出判決,撤銷環評審查結論,是我國環評法實施以來第一件已通過環評審查但被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結論的案子,勢必在我國環境保護史上佔一席重要的地位。中科指的是中部科學工業園區,2002年由行政院核定成立,園區分佈於台中市、彰化縣及雲林縣三縣市。中科三期位於后里鄉都市計畫區南、北兩側,涵蓋台糖后里農場134公頃和七星農場112公頃二塊基地。2006年,行政院核定中科於七星農場籌設計畫,七星基地專供友達光電使用,友達立即開始積極規劃投資興建第二座8.5代廠的深耕計畫。行政院為支持此案,環評審查前多次指示環保署必須在2006年4月前通過環評審查,以利基地趕在5月1日動工。七星基地開發案的開發單位是中科園區管理局,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科會,向主管機關環保署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由環評會進行第一階段環評審查。2006年的3月17日,環保署辦理現場勘查,同年3月23

  • 美Duke Energy空污案 「民間檢察總長」誕生

    美Duke Energy空污案 「民間檢察總長」誕生

    美國的空氣污染防治法制定於1963年。隨著環境保護的議題愈來愈受到美國社會的重視,1970年和1977年時,國會大幅修正空污法,最大的特色是提供公民訴訟(citizen suit)的權利,其次是嚴格控管空氣污染源。根據新修正的空污法,新設電廠和經過大幅整修的老舊電廠,必須適用較嚴格的排放標準,希望藉此淘汰老舊的高污染電廠。國會為了減少對業界的衝擊,修正空污法時特別訂定「祖父條款」,符合一定規定的祖父級老舊電廠,只要不進行大幅整修,就可繼續適用較寬鬆的舊排放標準。然而出乎國會意料之外的是,各大電力公司大鑽法律漏洞,以規避「大幅度整修」的方式,大肆擴充老舊電廠的產能,讓享有舊排放標準的高污染祖父級電廠繼續大量供電,而且這種嚴重違法污染空氣的惡劣行徑持續20多年,直到20世紀末。2000年,柯林頓總統8年任期屆滿前臨去秋波,實現環保的政治承諾,由環保署在全國各地的聯邦法院,根據空污法控告分駐全國

  • 小兵立大功:環評的司法審查制度

    小兵立大功:環評的司法審查制度

    編者前言:環境影響評估迭有爭議;美國1969年制定的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是創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法律,我國的環境影響評估法許多的規定,便源自於此。為了讓大家有更深的認識,特邀請美國密蘇里洲律師田蒙潔開闢此專欄,田律師以美國實務案例來說明環評、司法審查、民間參與的位階、政策環評等等,希望能幫助對環境影響評估有更深層思考。美國1969年制定的《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是創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法律,我國的環境影響評估法許多的規定,便是源自於NEPA。在美國和全世界的環評發展史上,1971年的Culvert Cliffs Coordinating Committee v. United States Atomic Energy Commission案,佔有一席重要的地位,因為該案確立了環評的司法審查制度。中科三期七星基地附近的農民和環保團體,不滿環評會不需進入二階段環評的結論時,可以

  • 后里老農永不妥協 控告友達、旭能開發違法

    后里老農永不妥協 控告友達、旭能開發違法

    后里7位農民代表昨(15)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公民訴訟,委任林三加律師表示,此案是確認中科三期七星基地開發許可無效,並要求執行假處分。林三加說7月30日法院已作出裁定,要求七星基地停止開發行為,行政機關卻以「停工不停產」解套。行政院國科會認為,友達及旭能的開發行為與中科三期的開發案無關,所以中科三期停止開發行為時,友達及旭能不須停止開發行為。按照環保署、國科會及中科管理局的邏輯,則中科三期開發案是不包括友達、旭能之開發行為。而友達、旭能所進行的開發行為按照規定必須進行環評審查,但相關資料顯示友達和旭能的開發行為皆未進行環評。這種矛盾,讓農民再提公民訴訟確認「開發許可」無效。林三加表示,8月12日已向環保署提出公民訴訟告知函,8月13、16日對中科管理局提出中科三期應停止開發行為之請求。此次公民訴訟控告對象包括環保署、國科會、中科管理局,主要訴訟內容包括:1.環保署應命友達、旭能停止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