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悠活渡假村

  • 李鴻源:悠活2區撤照前仍合法

    李鴻源:悠活2區撤照前仍合法

    內政部長李鴻源今天表示,悠活1、2區未撤照前,都是合法的,至於是否撤照,尊重主管機關決定。悠活渡假村爆出未環評先營運,環保署認定,按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未環評前拿到旅館許可應屬無效,不過,內政部認為,悠活渡假村第1、2區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為旅館使用,經國家公園審議委員會、行政院院會通過,取得合法權力。悠活案的爭議在於渡假村分成1到6區,僅1、2區獲得旅館使用執照,3到6區為「違規營業」,環保署並認為悠活渡假村應合併後做環評。屏東縣政府昨天針對悠活3到6區違規營業部分,開罰新台幣12萬元,並要求3到6區立即停業,否則將連續開罰。內政部次長蕭家淇說,若環保單位依環評法將1、2區撤照,後續由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依建築法開罰,並可勒令停業。至於悠活爭議案凸顯的行政怠惰疏失,內政部營建署正在調查,官員表示,墾管處也將召開考績會;李鴻源說,懲處本週會有結果。

  • 環保署:悠活麗緻渡假村 環評完成前不得作「旅館」使用

    環保署:悠活麗緻渡假村 環評完成前不得作「旅館」使用

    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董事長曾忠信今(8)日上午在律師陪同下召開記者會喊冤,指請照過程全部合法,且在環評法實施後並無曾建和擴建,本來就無環評法適用問題,是因為尊重主管機關的「輔導」才在最近把全區送還評審查。同日下午,環保署召開記者會,重申悠活1~6區全區都必須環評,但如果回復為「集合住宅」使用,就沒有環評問題。葉俊宏表示,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四條對「開發行為」的定義,從「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都屬於應實施環評的範疇。墾丁悠活全區,在1994年底環評法實施前,皆以集合住宅申請建照,自1999年起就開始以「集合住宅」名義申請許可,而環評法在2000年修訂「觀光旅館位於國家公園內,開發面積1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葉俊宏指出,悠活在2003年針對1~2區申請「旅館」許可時,就必須送還評。他強調,「完成後使用」,自是環評法規範的環評範疇。因此,全區通過環評審查前,都不可作為旅館使用。

  • 誰替悠活開方便之門? 當年公文曝光 內政部放行

    誰替悠活開方便之門? 當年公文曝光 內政部放行

    悠活案延燒多日,業者不斷強調當年合法性,但一份2002年的「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第五十次會議」紀錄明白指出,當年國家公園境內仍有三處可興建旅館的遊憩區用地,業者不願申請卻堅持在萬里桐地區蓋「集合住宅」,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為此研提「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增列容許設置旅館之條件(草案),主持會議的內政部次長林中森當年同意試辦。對宛如特許式的草案,當時與會的恆春鎮長林金源(已故)痛陳︰「悠活位在鄉建用地,部落的人之前表示該業者偷放廢水,對生態破壞極大,晚上吵得附近居民不得安寧,建議鄉建用地以住宅、安寧為主。」仍無法推翻當時鄉建用地允設旅館的試辦決議,地方戲稱是「悠活條款」。會議紀錄中,當時的恆春鎮長林金源對鄉建用地變更使用規定,曾慷慨陳詞,會議紀錄中清楚寫著:「恆春人對國家公園住宅區開放旅館之設置,感到痛心,國家公園已有遊憩區旅館用地之規定,為何業者不在規定之遊憩區內設置,而要以一部分違章

  • 悠活麗緻:依墾管處建議 以「集合住宅」提出申請

    悠活麗緻:依墾管處建議 以「集合住宅」提出申請

    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董事長曾忠信今(8)日上午召開記者會,並由律師林玉芬陪同說明,認為1996年興建「渡假村」時,環評法並未要求做環評,但已依照《國家公園法》「預先評估環境影響」,等於已經進行實質上的環評;且自1999年興建完成後,至今未有擴建和增建,也沒有依照2000年增定的環評法規範,超出一公頃需要環評的問題。曾忠信則強調請照過程完全合法,營建是其本業,「不可能去冒這種(違法的)風險」。至於1994年為何是以「集合住宅」而非「旅館」申請建照,林玉芬先是說,本案一開始就的構想是「渡假村」,其概念和概念和旅館還是有所不同,但之後又說,自始就是希望申請為「旅館」使用,但「主管機關」認為當時法律此部份的界定不是那麼明確,建議悠活先做以「集合住宅」作申請。

  • 環保、營建與屏縣府會商:悠活麗緻14年未環評 應停業

    環保、營建與屏縣府會商:悠活麗緻14年未環評 應停業

    「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上周遭天下雜誌踢爆旅館該做環評而未做環評,違法營業14年,情節嚴重尤甚美麗灣。環保署近日也展開一連串督察,昨(6日)晚召開記者會說明,旅館營業使用皆屬違法,在環評未過之前,屏東縣政府應停止營業、墾管處停止使用建築,環保署督察總隊則依環評法、行政罰法開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未實施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全區共分為1至6區,占地1.57公頃,擁有410間房,開發單位於1999年間取得相關建築物使用執照,並作為旅館使用;2006年間依據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第二次通盤檢討,容許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內設置旅館,緊接著核定其變更渡假村內第1、2區之建築作為旅館使用。但其他4區至今未取得變更。環保署指出,6區建物完工後,並未做為住宅使用,而是違法以旅館型態對外營業。

  • 牡丹灣Villa規避環評:頂級飯店登記民宿 悠活集團再惹議

    牡丹灣Villa規避環評:頂級飯店登記民宿 悠活集團再惹議

    同屬悠活麗緻渡假村集團,利用旭海溫泉及天然海景打造頂級渡假村的牡丹灣Villa,環保團體質疑,牡丹灣Villa位於山坡地,開發面積超過1公頃,業者並未依常理登記為旅館,反登記為民宿,官方資料庫也查不到任何環評審查資料,有刻意規避環評之嫌。根據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公告資料,屏東縣牡丹鄉全鄉都屬於山坡地;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1條規定:「觀光飯店、旅館之興建或擴建,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必須進行環評。」牡丹灣Villa在官網上宣稱面積7000坪,約2.3公頃,又位於山坡地,已達環評門檻。目前全台民宿約4100家,「民宿管理辦法」定義,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住宿處所,房間數5間以下。

  • 環團促拆悠活 拒審環評

    環團促拆悠活 拒審環評

    為釐清悠活案弊端,內政部營建署、屏東縣政府、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5月6日將在環保署開會,釐清悠活建照何時發放,以及停業時程及方式。環保團體表示,悠活非法侵占土地是既成事實,政府不得放任業者「先蓋後審」,應拒審環評、拆除悠活。環保署6日下午召開的會議,將釐清悠活案八大問題,包括確認建照發放時間,以釐清當初為何未經環評;1999年至2006年間,為何悠活持住宅使用執照卻經營旅館;2005年違法旅館就地合法後所衍生爭議;以及2008年旅館許可證明為何只發一、二區;三到六區至今持續營運,為何只遭開罰10萬元,當時又是誰現勘確認無須環評?會議也將討論悠活停止營業相關事項、國家公園是否有其他違規事項,並釐清各單位責任歸屬。依據「環評認定標準」,面積大於一公頃土地須經過環評,悠活全區超過1.5公頃,依法開發前應先通過環評。環保署重申,即使面積小於1公頃土地,亦須會同環保單位實地勘查確認無須環評,「但當年墾

  • 環團批:合法掩護非法 悠活付83萬 占國家公園賺2億

    環團批:合法掩護非法 悠活付83萬 占國家公園賺2億

    悠活麗緻渡假村位在墾丁國家公園內,違法經營14年不法利得逾兩億。但依「墾丁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容許設置旅館審核原則」,悠活2006年送審一、二區經營旅館,僅須繳納83萬回饋金,付出與所得不成比例。環團痛批墾管處「讓悠活以合法掩護非法,83萬元就賣了國家公園!」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共有6區,基地面積約1.57公頃,住宿房間410間,可容納1100人。但因業者僅申請一、二區旅館執照,面積約0.4公頃,未達1公頃門檻,不但躲過環評,且僅須繳交回饋金83萬元,即取得使用權。「財團用回饋金買下國家公園,已成國家亂象。」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學會祕書長表示,回饋金補償順勢讓財團進駐,是「擺明是政府為財團開後門,以部分合法掩護更大的非法。」屏東環保聯盟理事長洪輝祥直呼,「悠活先違法施作,再強暴法律!」以回饋金當遮羞費,買到旅館執照掛在門口,誰會知道後面四區是破壞生態的違法建築,房客更成為無辜幫凶

  • 環團呼籲 全面盤查觀光業環評

    環團呼籲 全面盤查觀光業環評

    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主任蔡中岳3日說,環保署為環境主管機關,應全面盤查全國觀光旅館業是否確遵環評法核發許可。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因未經環評就先營運,宛如台東美麗灣案的情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此案,斷然開罰,並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命其停止開發行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廢止其旅館執照許可。針對此案,長期關注觀光旅館開發議題的環保團體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主任蔡中岳蔡中岳認為,環評法立法目的,就是要避免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危害,如今此案卻是已開發完成才發現環評沒做,環保署責無旁貸不該僅是「建請」,而更該強烈建議主管機關拆除或廢止其旅館執照許可。此外,蔡中岳呼籲,有美麗灣和墾丁悠活麗緻先斬後奏先例,環保署理當負起責任,全面盤查國內觀光旅館產業開發,是否都確實有依環評法審查環境影響評估通過,才核發開發和旅館證照許可。

  • 麗緻渡假村未環評先營運 營建署依法處理

    麗緻渡假村未環評先營運 營建署依法處理

    環保署3日對墾丁麗緻渡假村未環評先營運祭出停止開發等決定。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收到文後,會依法處理。環保署表示,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在1999年間,於現址取得渡假村相關建築物使用執照,並作為旅館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指出,根據開發單位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該開發行為已涉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未實施」。換言之,就是還沒有環評就先營運,環保署已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命其停止開發行為,並廢止旅館執照,另依法裁罰新台幣30萬至150萬元。作為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營建署副署長許文龍表示,尚未收到公文,收到之後會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