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二一震災房屋毀損提起民刑事訴訟之鑑定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九二一震災房屋毀損提起民刑事訴訟之鑑定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為辦理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七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後段規定,因震災房屋毀損提起民、刑事訴訟鑑定費用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 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為配合災區重建,特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並依同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九二一震災重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要點

    九二一震災重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要點

    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六十三條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定之。

  • 九二一大地震災區個別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費獎勵要點

    九二一大地震災區個別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費獎勵要點

    為執行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災區個別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拆除重建,或經政府機關核可之遷村計劃集體遷村重建,並作為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住宅單位。但建築物使用用途類別非住宅,如檢具設籍等有供居住事實之證明,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原實際作為住宅使用者,不在此限。(一)農舍。(二)原住民住宅。(三)住宅、店鋪住宅、集合住宅。

  • 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

    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

    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災區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或改建或修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本規定減化。

  • 九二一震災震損公寓大廈原地重建融資額度及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九二一震災震損公寓大廈原地重建融資額度及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九二一震災震損集合住宅原地重建融資額度利息補貼及樓地板面積抵充作業辦法修正為九二一震災震損公寓大廈原地重建融資額度及利息補貼作業辦法。本辦法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 補貼金融機構辦理原購屋貸款利息差額實施要點

    補貼金融機構辦理原購屋貸款利息差額實施要點

    內政部為辦理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補貼受災戶原購屋貸款利息與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補貼之利息及該優惠貸款規定應由借款人負擔利息之差額,特訂定本實施要點。補貼對象:受災戶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金融機構向中央銀行申請利息補貼者。

  •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居民房屋及土地申請補助之範圍、方式及程序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居民房屋及土地申請補助之範圍、方式及程序

    金融機構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同意承受災民因震災毀損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或房屋及其土地,以清償其原貸款債務在新台幣三百五十萬元以內部分,得在緊急命令第二點相關規定之緊急融資利息貼補範圍內申請補助,補助之範圍、方式及程序詳見內文。

  • 辦理九二一震災受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產權貸款之利息補貼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

    辦理九二一震災受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產權貸款之利息補貼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公寓大廈原地重建,由最大債權銀行擔任主辦行,再由主辦行召集各參貸金融機構,議定融資貸款利率及貸款額度。

  • 補貼金融機構核放九二一震災地區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之利息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

    補貼金融機構核放九二一震災地區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之利息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災區低收入戶未經申請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經金融機構核准創業貸款者,得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

  • 補貼金融機構展延九二一震災受災營建業擔保借款利息展延損失補貼作業程序

    補貼金融機構展延九二一震災受災營建業擔保借款利息展延損失補貼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之。本作業程序所稱營建業係指營造業及建築投資業。

  • 經濟部補貼金融機構辦理九二一震災受災企業擔保借款利息展延損失作業程序

    經濟部補貼金融機構辦理九二一震災受災企業擔保借款利息展延損失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之。本作業程序之資金總額度定為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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