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衛生署補貼金融機構辦理九二一震災受災醫事機構擔保借款利息展延損失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條之一規定,金融機構對受災產業於震災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其利息經合意展延者,得由各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承貸之金融機構於利息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予以補貼,以加速災區重建及加強金融機構協助受災產業重建生產力,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衛生署補貼金融機構辦理九二一震災受災醫事機構擔保借款利息展延損失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條之一規定,金融機構對受災產業於震災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其利息經合意展延者,得由各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承貸之金融機構於利息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予以補貼,以加速災區重建及加強金融機構協助受災產業重建生產力,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農業委員會補貼金融機構辦理九二一震災受災企業擔保借款利息展延損失作業程序
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條之一規定,金融機構對受災企業於震災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其利息經合意展延者,得由各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承貸之金融機構於利息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予以補貼,以加速災區重建及加強金融機構協助受災企業重建生產力,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交通部補貼金融機構辦理九二一震災受災觀光產業擔保借款利息展延損失作業程序
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條之一規定,金融機構對受災企業於震災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其利息經合意展延者,得由各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承貸之金融機構於利息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予以補貼,以加速災區重建及加強金融機構協助受災企業重建生產力,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九二一地震受災戶震災毀損房屋原擔保借款利息補貼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補貼及申請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止。

九二一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災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轉移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四十。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者。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公司投資於九二一地震災區內指定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災區內經指定之地區,指苗栗縣卓蘭鎮、泰安鄉、台中縣太平市、大里市、霧峰鄉、豐原市、石岡鄉、東勢鎮、和平鄉、新社鄉及南投縣十三個鄉(鎮、市);所稱達一定投資金額,指購置全新供生產或營業用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總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所稱增僱一定人數為員工,指其增僱員工人數全年以月平均數計算達二十人以上。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執行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分支機構。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之土地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訂定。新開發社區安置受災戶之對象如下:一、位於斷層帶、土石流危險區或其他地質脆弱地區之受災戶。二、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經拆除者,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三、災區公共建設拆遷戶。四、位於無法分割之共有土地、祭祀公業土地、臺拓地、頭家地、實驗林地、公有土地及無自有土地之受災戶。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安置者。

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災區私有歷史建築復建專案貸款實施要點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協助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受損私有歷史建築恢復其原有風貌,特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訂定本要點。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災區受損之歷史建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一、九二一震災後所有權人已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緊急加固,並經審查通過者。二、已列入文建會印行之震災地區歷史建築複勘調查報告書者。三、因九二一及其餘震震災受損之歷史建築,由災區縣市政府完成登錄者。四、依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災區私有歷史建築復建專案貸款實施要點核定者。五、其他因九二一震災受損而確具有歷史、文化保存價值者。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所稱災區公有歷史建築,包括九二一震災地區歷史建築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為公有者。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災區地方政府辦理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