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培慧

  • 糧食危機與我們的行動

    糧食危機與我們的行動

    台灣會發生糧食危機嗎?這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因為糧食危機的成因涉及國際農糧體制、極端氣候變異、石油儲存與供應、替代能源的選項、區域地緣政治,以及你我的飲食習慣,幾乎需要數十篇的研究論文才能解答。但是,如果我們看看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每年發佈2次的《糧食展望報告》可以知道,國際農糧的波動已經蔓延到每個人的餐桌。再觀察台灣大宗物價指數,則看到從2006年到現在,麵食製品與進口飼料平均漲了6、7成,連帶的影響麵包店、小麵攤、豬肉、雞肉、雞蛋全面漲價,即使是合作社供應給媽媽們手做麵包的小包裝麵粉也連番漲價。沒有錯,糧食危機四伏、物價漲聲迭起。讓我們冷靜下來,仔細的思考糧食危機的層次:「有沒有」與「穩不穩定」。有得吃,但所吃的從哪裡來?「有沒有」指的是,亞熱帶的島國台灣有沒有得吃,答案是肯定的,短期之內,大多數人一定有得吃,吃的也還不壞。關鍵在於吃什麼?總體的糧食自給率為 32%,分項來看小麥

  • 農村草根行 團結真有力:【夏耘田調】系列序

    農村草根行 團結真有力:【夏耘田調】系列序

    編按:「夏耘農村草根調查」為台灣農村陣線於2009年夏天舉辦的學習行動,分別於新竹二重埔、苗栗灣寶、台中東勢、彰化二林、台東池上、屏東屏北進行現場訪調,並於活動後整理出豐富精彩的調查報告。一場由抗爭而捲起的行動,有多少落實的可能?一場由廟堂法制而起的論辯,如何擴展至草根?2009夏耘農村草根調查連結青年與農民、貼近土地與農村,試圖從行動中找到答案。2009年夏天,來自各地的青年學子,深入農村展開一場學習之旅。新竹二重埔、苗栗灣寶、台中東勢、彰化二林、台東池上、屏東屏北都可以看到青年身影。這並非偶然,青年入鄉學習的起步,是一次又一次的組織串連,一次又一次的草根宣講,一次又一次的知識焠煉,所觸發的內在反省,引導著行動的必然。2008年12月中旬起,因著抵抗農村再生條例立法的行動而組成的「台灣農村陣線」,積極的展開草根組織串連、進入校園宣講、積極國會遊說、介入媒 體的公共論述。這個過程,我們感受

  • 小農生產的社會意義

    小農生產的社會意義

    以2005年的農林漁牧業普查推估,台灣的小農比例約占全體農牧戶的92%。為數龐大的小農維持著小土地的私有制,兢兢業業運用微小的生產資源,持續投入農耕,成為社會穩定的力量。或許有人認為小農缺乏競爭力,然而,筆者卻認為,台灣小農可以在美國農產品傾銷、WTO開放市場的壓力中存活,就可以看出它的競爭力。更重要的是,維持大規模的小土地所有者的生存,就是維持台灣基層社會一個溫暖與生機。當人們受制於經濟危機,當人們於金融風暴中受挫,小農提供一個休養生息的社會連帶。此外,小農多樣性的生產、適地適性的作物選擇更是台灣人健康、有機的主要生產隊伍。當然,小農社群與耕作環境更是台灣社會文化的具像空間,奠基於此的記憶、文學、詩歌,並同形塑了這塊土地的歷史,它是我們的來處,也是我們的去處。因此,捍衛小農的生存權力是一個對台灣整體社會發展最有意義的事。過去,國家計畫經濟透過農會推行的產銷合作、農會信用部因地制宜的小額貸

  • 農村再生 二千億的誘惑

    農村再生 二千億的誘惑

    「真實」的農村,到底是什麼?要「再生」成什麼模樣?專業農人、到工廠打工的兼職農人、出門在外的農家子弟、以及住在農村,而到農會或其他機關上班的職員、還有進入農村進行社造的工作者,想必都有不盡相同的認知與「想像」。但重點不在這裡,重點在於行政院目前提出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用兩千億基金的甜頭,以及「由下而上」的宣示,夾帶、掩飾草案中最大的重點,那就是,行政機關得以「由上而下」,對公私有土地進行強制徵收、重劃、變更使用。 確實初看草案的第二章,可以看見「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予整合,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共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等,好似為由下而上提計畫,提供了一條管道。但這條管道,放到現實脈絡來看,可能也只是立法者的「想像」。 首先,備受質疑的是,所謂的「在地組織及團體」,到底所指為何?草案中並沒有「合法立案」以外的其他規範,不過,昨日

  • 在自己的土地上流離失所──解讀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

    在自己的土地上流離失所──解讀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

    《農村再生條例》反應了開發主義與管理主義的無限擴張,妄圖以再生之名,行土地兼併、圈地之實。通篇法條不見鄉村「產業」策略、只見著墨土地整備(以整備取代重劃字眼)的粗糙條文。這是一部去農業、去小農、去文化的偏頗律法。 為了有助深入討論,在此指出爭議條文,加以解讀。 而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中第二十二條至三十四條為最具爭議性的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玩弄文字遊戲,將土地重劃、土地開發重新包裝,以模糊文字取代攸關人民土地權益的處理程序。由於篇幅過長,建議可先閱讀總評,以及第四、七、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 總評 1.這是一個土地開發法案。 以集村模式套用都市土地開發思維。條文中所訂「1/2土地」捐做公共設施、以土地當做增值抵費地,此類法條框架,乃是在都市擴張過程中,土地為希缺資源,預期漲價的推估性做法,然而,台灣農村土地並無大幅增長的空間,就業機會闕如、公共資源薄弱,共同造成人口外移,農村空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