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合情」辦理野生動物刑事案件,是否會加深動保困境?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兩高)的新野生動物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意在對輕微情節提供司法救濟,卻被認為可能使執法難以操作6年前,深圳青年王鵬因售賣數隻繁殖的鸚鵡而被判刑5年,成為轟動一時的「深圳鸚鵡案」。該判決的法律依據認為人工繁殖的鸚鵡屬於中國《刑法》中「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所指的「珍貴、瀕危」動物,受到各方質疑不合情理。今年4月,「兩高」終於發布了最新的《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試圖解決「鸚鵡案」所凸顯的司法實踐問題。這份20條的解釋對涉及野生動物案件的定罪量刑做出指導,要求在公訴和審判實踐中考慮涉案動物是否為人工繁殖、物種的人工繁殖現狀、野外瀕危程度等情節,區分情節輕重,拉大兩者定罪量刑的差距。部分「輕微情節」將被免予起訴和處罰,或是直接不作為犯罪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