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5日 行動的「世界環境日」
1972年6月5日,聯合國於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並決定其後每年此日為「世界環境日」,意在喚起全球人類瞭解環境、重視環境,並以積極的行動保護環境。「人類環境宣言」指出:人類應享有在足以保護生活尊嚴及福祉的環境中,經營自由、平等及適當水準生活的基本權利;同時並負有為當代人及未來子孫保護環境與提高環境品質的義務。台灣地窄人稠,加上過去半個世紀以來為求經濟發展而進行無節制、無計畫的開發,所導致的環境破壞,已遠遠背離了人人應享有環境權的目標。因此,我們呼籲:紀念世界環境日不應僅是政府相關機構應景的儀式,或民間組織開會座談的議題;而應由全民以具體行動來表現。首先,要推廣環境教育:為了讓民眾能正確地認識環境問題,並具備保護環境的知識與技術,樂於在生活中實踐,主要須靠環境教育。環境教育的對象是全民,實施的期間是終身,範圍及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文化等所有部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