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權屬界定 傳統、官方兩歧路
以下內容引用、轉載自weReport調查報導公眾委製平台上,由學生團隊陳品君、何怡君、陳芛薇、陳孟君、洪育增所製作之新聞專題〈當蘭嶼遇上特定區計畫:掃地出門或敞開雙臂?〉。本報導不代表原蘭嶼專題學生團隊立場。「蘭嶼特定區計畫」不僅觸碰當地人敏感的土地問題,此計畫的爭議,也顯示達悟族傳統文化與官方長期以來的落差與不對等關係。土地權屬思維大不同 誰說了算?自日治時期開始,官方為了山區開發與方便管理,限定原住民土地使用範圍,並將其稱作「準要存置林野地」,國民政府於1948年制定的《臺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改以「山地保留地」稱山地國有地以及其地上產物。1994年配合憲法修正案,更名為「原住民保留地」,並延用至今,在官方土地行政體制下,蘭嶼全島皆為原住民保留地及非都市土地。早年,達悟族人對土地沒有所有權的觀念,一切是共有、共享。達悟族的社會組織來自於親族的「父系群」結構,傳統上,山林、溪流、水